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编码: | 1111022100010375533000105106002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昌平区教育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六十一条: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实施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第三十六条:申请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申请举办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报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举办合作办学项目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展开】 | ||
权力来源: | 无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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