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221735097683Y3110216224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昌平区交通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昌平区交通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权力来源 | 无 | |
处罚的行为 |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未经批准擅自增加或者减少出租汽车营运车辆;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处罚的种类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 | ||
处罚的幅度 | 没收非法所得,并按每增加或者减少一辆车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 |
显示更多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检查立案 | |||
检查 | 对违法行为进行检查 【展开】 | 对检查不合格的开展行政处罚【展开】 | |
立案 |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展开】 | 立案审批文书 【展开】 | |
调查决定 | |||
调查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 | 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 | 告知书 【展开】 | |
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
依据名称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0〕1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18条】【第1款】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等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47条】【第1款】【第1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