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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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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按照《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8]225号)规定,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可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产权人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出具《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见》,并明确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来源:《关于规范已购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建法[2013]10号) 2、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来源:《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8]225号) 3、第三十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来源:《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建住房[2007]258号) 4、对材料的相关要求详见“材料总体要求”。 | ||
办理时间 |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8:30-11:30,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11:30-13:30,17:00-17:30;周六08: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5层2-7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970939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5层2-7号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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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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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1014079000 | 事项编码 | 11110221000102744P3111014079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221000102744P3111014079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5层2-7号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697093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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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符合办理条件即可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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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身份信息与本人信息一致; 2.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3.申请人自备。【展开】 | 该材料无相应法律支撑【展开】 | 【展开】 |
二 | 购房发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提供真实有效的发票;名称为全称,基本信息与申请人信息一致; 2、无文字错误,无污迹; 3、所有申报材料应填写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公章应清晰可辨。 4、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5、按照所给样例的内容要求进行逐一按序填写; 6、申请人自备。【展开】 | 该材料无相应法律支撑【展开】 | 【展开】 |
三 | 购房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材料齐全,真实有效,逐条填写,内容完整; 2、无文字错误,无污迹; 3、按照所给样例的内容要求进行逐一按序填写; 4、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5、申请人自备【展开】 | 该材料无相应法律支撑【展开】 | 【展开】 |
四 | 家庭成员的居民户口簿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内容清晰完整,页面无折损、污迹 2、需提交居民户口簿原件 3、公安机关出具【展开】 | 该材料无相应法律支撑【展开】 | 【展开】 |
家庭成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2.原件 3.公安机关出具【展开】 | 该材料无相应法律支撑【展开】 | 【展开】 | |
五、婚姻关系材料 | |||||||||
(一)、婚姻关系存续的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证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结婚证字样;正文第一页印有结婚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登记,发给此证。登记机关及婚姻登记员;正文第一页反面印有持证人,登记日期,结婚证字号,备注,并贴两人近照合影(2寸);正文第二页正面印有双方资料,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正文第二页反面印有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证尾印有编号 2、原件 3、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展开】 | 该材料无相应法律支撑【展开】 | 【展开】 |
(二)、婚姻关系解除的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离婚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申请人婚姻状况为离婚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离婚证、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离婚登记档案复印件、人民法院生效离婚判决书(一审判决书同时提供生效凭证)等材料。当事人婚姻状况为丧偶的,户口本婚姻状况应与实际一致。 2、需申请人提供有效真实的原件1份 3、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展开】 | 该材料无相应法律支撑【展开】 | 【展开】 |
或法院判决书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申请人婚姻状况为离婚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离婚证、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离婚登记档案复印件、人民法院生效离婚判决书(一审判决书同时提供生效凭证)等材料。当事人婚姻状况为丧偶的,户口本婚姻状况应与实际一致。 2、需申请人提供有效真实的原件1份 3、由法院出具【展开】 | 该材料无相应法律支撑【展开】 | 【展开】 | |
或经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内容要求: (1)离婚协议书中应当至少载明双方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结婚登记日期、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离婚原因、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可以约定探望子女方式、经济帮助、补偿及损害赔偿、违反协议的责任及离婚协议自双方取得离婚证之日生效。 双方无子女、无财产或者无债务的,离婚协议书也应当如实载明该事项,不得省略。 离婚协议书应当一式三份,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或者用黑色墨水钢笔、签字笔书写,任何内容有涂改的,均应当重新打印或者书写。 离婚协议书由当事人书写的,书写一份,复印两份。 (2)离婚协议应当按照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则,对子女抚养问题作出适当安排。 双方在女方怀孕期间离婚的,离婚协议应当对胎儿出生后的抚养问题作出适当安排,决定离婚后终止妊娠的除外。 离婚后,子女由父或者母一方直接抚养;父母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轮流抚养子女的,应当明确轮流抚养的方式。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自愿负担子女全部抚养教育费。 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可以协议由继母或者继父继续抚养。 (3)离婚协议可以对个人财产进行约定,包括归各自所有、赠予第三人或者以一方的个人财产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帮助。 离婚协议可以约定夫妻共同财产赠予第三人。 离婚协议可以对双方购买但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约定房屋使用权及将来取得所有权后的归属。 离婚协议可以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约定共同所有,但应当明确各自所占份额。 离婚协议可以对一方婚前签订买卖合同,双方婚后取得所有权的不动产约定所有权的归属。 (4)离婚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要求当事人予以修改: (一)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婚姻自由的; (二)剥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权利的; (三)约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与子女断绝关系的; (四)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的; (五)协议事项不完整的; (六)协议内容与离婚无关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5)本市居民同外国人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只提交中文文本。 2、纸质原件1份。 3、申请人自备【展开】 | 该材料无相应法律支撑【展开】 | 【展开】 | |
六 | 契税发票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提供真实有效的发票;名称为全称,基本信息与申请人信息一致; 2、无文字错误,无污迹; 3、所有申报材料应填写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公章应清晰可辨。 4、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5、按照所给样例的内容要求进行逐一按序填写; 6、申请人自备。【展开】 | 该材料无相应法律支撑【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满足条件,予以受理;不满足条件,发回补正。 |
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清晰的复印件。 3.受理人员对照申请条件,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办理条件,材料是否齐全。【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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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15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出具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意见 |
审查标准 经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核无误,予以决定【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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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明确是否行使优先回购权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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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明确是否行使优先回购权 | |
结果名称 |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明确是否行使优先回购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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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明确是否行使优先回购权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部门规章】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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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建住房[2007]25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展开】 |
【部门规章】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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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建住[2008]22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四)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展开】 |
【部门规章】关于规范已购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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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规范已购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建法[2013]1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八、按照《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8]225号)规定,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可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产权人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出具《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见》,并明确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如何查询经适房满五年放弃回购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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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家庭于递交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登陆北京市住建委门户网站查询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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