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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
11110221MB16846193
北京市昌平区医疗保障局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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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
昌平区医保局
110114000000
北京市昌平区医疗保障局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医保分中心: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00-17:3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中午12:00-13:00,周六08:30-12:3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8:30-11:30,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11:30-13:30,17:00-17:30;周六08: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医保分中心:北京市昌平区东环路93号1号楼2层门诊费用审核科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2层2-6号综合窗口
1.医保专用网络联通时,定点药店须下载定点医疗机构上传的外配处方信息,核对与外配处方信息一致的,按照外配处方的药品信息进行配药,并使用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为参保人员结算药品费用,垫付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其余费用由参保人员现金交纳,同时应为参保人员出具收费发票和费用清单。(来源:《关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实时结算外配处方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京医保发〔2018〕40号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关于持医保电子凭证就医结算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中心发[2020]90号) 2.定点药店应设专人负责数据上传及入库复核工作,在完成结算后48小时内,通过医保专用网络将药费明细结算数据上传到医保系统。(来源:《关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实时结算外配处方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京医保发〔2018〕40号第一条第三款。) 3.结算数据填写完整,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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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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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结算

昌平区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3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3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0.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昌平区医疗保障局 服务对象 其他组织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 1.医保专用网络联通时,定点药店须下载定点医疗机构上传的外配处方信息,核对与外配处方信息一致的,按照外配处方的药品信息进行配药,并使用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为参保人员结算药品费用,垫付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其余费用由参保人员现金交纳,同时应为参保人员出具收费发票和费用清单。(来源:《关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实时结算外配处方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京医保发〔2018〕40号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关于持医保电子凭证就医结算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中心发[2020]90号) 2.定点药店应设专人负责数据上传及入库复核工作,在完成结算后48小时内,通过医保专用网络将药费明细结算数据上传到医保系统。(来源:《关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实时结算外配处方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京医保发〔2018〕40号第一条第三款。) 3.结算数据填写完整,真实有效。
办理时间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医保分中心: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00-17:3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中午12:00-13:00,周六08:30-12:3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8:30-11:30,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11:30-13:30,17:00-17:30;周六08: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医保分中心:北京市昌平区东环路93号1号楼2层门诊费用审核科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2层2-6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9747671【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昌平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北京市昌平区东环路93号1号楼医保服务大厅二层门诊费用审核科;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2层2-6号综合窗口【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基本编码 112041050001 事项编码 11110221MB168461933112041050001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221MB16846193311204105000101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专业分中心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昌平区医疗保障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现场查询:北京市昌平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北京市昌平区东环路93号1号楼医保服务大厅二层门诊费用审核科;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2层2-6号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69747671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电话预约:(010)69747041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全区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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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通过情形选择可引导出您办理该事项所需的材料,若要查看全部材料,请点击"查看全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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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通过医保信息系统传输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结算数据申请人自备必要复印件1份其他;电子样例下载1.结算数据填写完整,真实有效。 2.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关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实时结算外配处方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京医保发〔2018〕40号)【展开】【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通过医保信息系统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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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流程图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1个工作日区经办人员接收

    审查标准

    定点药店向经办机构申报外配处方费用时提供的材料。(《关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实时结算外配处方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京医保发〔2018〕40号附件2) 【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30个工作日区经办人员审核结算

    审查标准

    经办机构应根据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2005第158号)【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1个工作日区经办人员

    1、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店费用结算支付明细表(外配处方)

    2、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店费用拒付(追回、补支)明细表(外配处方)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店费用结算支付明细表(外配处方)
结果名称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店费用结算支付明细表(外配处方)
结果文书类型其他
结果样本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店费用结算支付明细表(外配处方).docx
有效时间无时限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店费用拒付(追回、补支)明细表(外配处方)
结果名称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店费用拒付(追回、补支)明细表(外配处方)
结果文书类型其他
结果样本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店费用拒付(追回、补支)明细表(外配处方).docx
有效时间无时限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发布号令(文号)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展开】
【规范性文件】关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实时结算外配处方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
制定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依据名称关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实时结算外配处方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
发布号令(文号)京医保发〔2018〕40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一条第(二)款(2)、医保专用网络联通时,定点药店须下载定点医疗机构上传的外配处方信息,核对与外配处方信息一致的,按照外配处方的药品信息进行配药,并使用社保卡为参保人员结算药品费用,垫付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其余费用由参保人员现金交纳,同时应为参保人员出具收费发票和费用清单(详见附件1)。下载的电子信息与外配处方不一致的,定点药店应与定点医疗机构核实外配处方的真实性。
第一条第(三)款定点药店应设专人负责数据上传及入库复核工作,在完成结算后48小时内,通过医保专用网络将药费明细结算数据上传到医保系统。
第一条第(四)款 2、审核药品费用
经办机构应设专人负责定点药店申报费用的初审、复审、外审工作,并根据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打印《北京市医疗保险药店费用审核表》(见附表7、8、9)。对有疑问的药品费用应与定点药店及时沟通,不符合规定的予以拒付。需进一步核查的药品费用先予支付,并派外审人员进行核查,核查后不符合规定的予以追回。
3、结算支付药品费用
经办机构应设专人负责定点药店药品费用的结算、支付工作,并为定点药店提供《北京市医疗保险药店费用结算支付明细表》和《北京市医疗保险药店费用拒付(追回、补支)明细表》,同时打印《北京市医疗保险药店费用支付通知单》(详见附件4),加盖经办机构印章后传递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展开】

是否收费:

1、零售药店是否保存纸质版外配处方?
如果存在纸质版外配处方,则要求留存。

指南分享

党政机关

移动版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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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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