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区级
乡镇
(街道)
村(社区)
市级
部门
显示更多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切换简洁版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昌平区文化和旅游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和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影响程度,经国家规定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
办理时间 |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8:30-11:30,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11:30-13:30,17:00-17:30;周六08: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四层2-7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0112689【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4层1号综合窗口【展开】 |
||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
基本编码 | 000168101008 | 事项编码 | 11110221000103720G3000168101008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221000103720G3000168101008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昌平区文化和旅游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4层1号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80112689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
行使内容 | 涉及区级文保单位的由区级文物部门审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图纸及照片资料等为A4或A3规格装订成册,同时提供pdf形式电子文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一 |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项目的请示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加盖申报单位公章。2、涉及私人房产的,要求申报时提供产权证的复印件、房主身份证复印件。申报人如非房主本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房主的委托书。3、申请人自备,纸质4、原件1份【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展开】 | 申报人签字或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展开】 |
二 | 建设项目现状地形平面图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图纸比例为1:500或1:2000; 2、标出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 3、地形平面图为测绘部门提供的专业图纸 4、请建设单位在图纸上将文物保护单位用红线标出,建设项目用地及主要建筑用蓝线标出 5、申请人自备,纸质 6、原件1份【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展开】 | 图纸比例为1:500或1:2000;标出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展开】 |
三 | 有效规划意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复印件1份;2.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3.有效规划意见的有效期应在30日以上;4.有效规划意见中项目单位名称应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5.有效规划意见应包含申报项目的规划内容。【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展开】 | 【展开】 |
四 |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 | 申请人自备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3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上报相关建筑的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建设工程主要立面效果图2、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纸质3、原件3份【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展开】 | 上报相关建筑的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图纸及照片资料等为A4或A3规格装订成册,同时提供pdf形式电子文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受理通知单 |
审查标准 "1、申报事项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2、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依法须提交的全部材料并真实有效"【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1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批准或不批准 |
审查标准 建设工程无法避开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建设工程已经批准。^建设工程已编制设计方案。^已编制工程对文物可能产生破坏或影响的评估报告及保护文物安全及历史、自然环境的相关保护措施。^涉及世界遗产的,有相关说明材料。^涉及地下埋藏文物的,有考古勘探发掘资料。^【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1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的批复 |
送达方式 | |||
---|---|---|---|
![]() |
无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的批复 | |
结果名称 |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的批复 |
---|---|
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XXXX(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名称)建设控制地带内 XXXX 工程的批复(通用结果样本通用版).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八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或者作业的,必须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或者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和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影响程度,经国家规定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第四十三条 在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划定并动态调整。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未依照前款规定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与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由此导致停工或者工期延长,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听取建设单位意见后,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非本人是否可以办理 |
---|
持有效证件可办理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