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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11110000000102816Q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明知从事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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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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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02
昌平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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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对明知从事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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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102816Q3110224G44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处罚的行为 对明知从事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
处罚的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
处罚的幅度 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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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立案
检查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初步核查。【展开】--【展开】
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展开】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调查决定
调查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告知书【展开】
决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发布号令(文号)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123条】【第2款】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展开】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64(工作日)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9747821;(010)89724584;(010)80118953;(010)60741187【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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