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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听,请说话(10s)
抱歉,没听清,请再说一遍吧

3
02
11110221000103720G
北京市昌平区文化和旅游局
对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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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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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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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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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昌平区

对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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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221000103720G3110271944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昌平区文化和旅游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昌平区文化和旅游局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处罚的行为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
处罚的种类 警告、罚款
处罚的幅度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
处罚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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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立案
检查--【展开】--【展开】
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展开】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调查决定
调查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告知书【展开】
决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依据名称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6〕第10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22条】【第2款】【第5项】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利用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
【第37条】【第1款】【第5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
【展开】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9742289【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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