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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
律师事务所英文名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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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司法局
110114000000
111009011000
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
工作日8:30-17:30,17:00-17:30需预约;周六(法定节假日除外)8:30-12:30需预约
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
1. 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将本所名称译成外文;(来源《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使用名称,不得在核准使用的名称中或者名称后使用或者加注“律师集团”、“律师联盟”等文字。
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将本所名称译成外文。律师事务所外文名称,应当自决定使用之日起15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外文名称违反译文规则的,备案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
2.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具体办法按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来源:《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
3.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变更名称:(来源《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
(二)发生终止事由的;
(三)本所取得设立许可后不满1年的,但发生变更组织形式或者分立、合并情形的除外。
4. 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5. 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6. 需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需按照申请材料顺序装订成册;
7. 材料真实有效,无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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