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102816Q3110224P28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处罚的行为 | 对生产经营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食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第74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该食品,责令食品生产企业改正;拒不停止经营或者改正的,没收不符合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第74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该食品,责令食品生产企业改正;拒不停止经营或者改正的,没收不符合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 处罚结果名称 | 对生产经营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食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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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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