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102816Q3110224K73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无 |
处罚的行为 |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 | ||
处罚的种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 | ||
处罚的幅度 |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处罚结果名称 | 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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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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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立案 | |||
检查 | 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初步核查。【展开】 | --【展开】 | |
立案 |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展开】 | 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 |
调查决定 | |||
调查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 | 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 | 告知书【展开】 | |
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行政法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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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2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第13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