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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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实施机构 | 服务对象 |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
| 受理条件 | 1.办理供电报装业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在供电前根据用户需要和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签订供用电合同: (1)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2)任何单位和个人需新装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都必须按本规则规定,事先到供电企业用电营业场所提出申请,办理手续。供电企业应在用电营业场所公告办理各项用电业务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来源:《供电营业规则》第十六条) 2.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逐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顺序装订成册; 3.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 | ||
| 办理时间和地点 |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 工作日8:30-17:30,17:00-17:30需预约;周六(法定节假日除外)8:30-12:30需预约 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366713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5层1号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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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监督方式 |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TE110114000000DL01311208000100000 | 进驻大厅类型 | |
| 委托部门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 办理项行使层级 | 物流快递 | 是 | |
| 预约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 | |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定程序 | |
| 行使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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