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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昌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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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昌平区水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五条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申请人申请的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和权限范围(详见“行使内容”)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材料受理标准(详见“申请材料”) | ||
办理时间 |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8:30-11:30,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11:30-13:30,17:00-17:30;周六08: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5层2-6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0718035【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5层1号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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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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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19102006 | 事项编码 | 11110221000102859X3000119102006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221000102859X300011910200602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昌平区水务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5层1号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60718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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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北京昌平APP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取水许可证核发(延续申请)适用于临期(未过期)延续证照情况,应到原取水许可证核发部门申请。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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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1.需用首都之窗提供的制式材料,A4纸打印(或电子版);2.申报材料内容无遗漏、无文字错误;3.申报材料封面位置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公章单位需与申请单位名称保持一致。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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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延续取水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延续取水申请单位应与证书持有单位名称一致; 2.文件内填写联系人姓名、手机号码和可正常接收邮件的电子邮箱地址,以便接收结果文书; 3.附件中需包含取水计量器具定期进行检定或校准情况(应由具备计量器具鉴定资质的单位出具并加盖检定或校准的部门公章)。【展开】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容缺后补 | 正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纸质版取水许可证需交回原件; 2.电子版取水许可证仅需提供电子证号; 3.证书在有效期内(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 4.证书持有单位名称与延续取水申请书申请单位名称保持一致。【展开】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展开】 | 无电子取水许可证的需提交本材料,有电子证照的提交电子证号【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需用首都之窗提供的制式材料,A4纸打印(或电子版);2.申报材料内容无遗漏、无文字错误;3.申报材料封面位置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公章单位需与申请单位名称保持一致。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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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申请人申请的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和权限范围(详见“行使内容”)的,接收申请材料;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和权限范围的,不接收申请材料。 |
审查标准 申报事项符合受理条件、行使内容规定范围,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标准和申请材料总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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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补证的全部材料,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4.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更正的内容和期限,由申请人签署承诺材料后予以受理,出具《容缺受理通知书》。5.申报事项符合受理条件、行使内容规定范围,申报材料符合申请材料受理标准和申请材料总要求,出具《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申报事项符合受理条件、行使内容规定范围,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标准和申请材料总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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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勘察 (不计时限环节) | 勘查人员 | 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出具现场踏勘情况说明; | |
审查标准 依据《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26条:按照《取水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延续取水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延续取水申请书;(二)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以及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水平、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在取水许可证届满前决定是否批准延续。批准延续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不批准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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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1个工作日 | 审查人员 | 审查意见 |
审查标准 1.予以批准的条件:根据申请材料审查情况,对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以及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水平、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2.不予批准的条件:根据申请材料审查情况,对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以及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水平、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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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1个工作日 | 部门负责人 | 《区水行政部门许可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 |
审查标准 1.取水单位或个人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延续取水申请;2.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以及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水平、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评估符合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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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1个工作日 | 进驻部门人员 | |
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区水行政部门许可决定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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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区水行政部门许可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区水行政部门许可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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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区水行政部门许可决定书.pdf |
有效时间 | 当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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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pdf |
有效时间 | 见结果文书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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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展开】 |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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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2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4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1、什么情形下办理取水许可证核发(延续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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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五条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
2、2、办理取水许可证核发(延续申请),需要准备哪些申报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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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延续取水申请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纸质取水许可证需交回,电子取水许可证需提供证照编号。 |
3、3、取水许可证核发(延续申请)申请材料应满足什么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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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办事指南“申请材料”-“受理标准”和“申请材料总要求”。 |
4、4、取水许可证核发(延续申请)的受理应满足什么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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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事项符合受理条件、行使内容规定范围,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标准和申请材料总要求。 |
5、5、少量取水的认定及限额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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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少量取水是指不在城镇供水管网覆盖区,以家庭为主体的生活、浇灌、零星散养等少量取水行为,不包括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商铺取水,也不包括经营性畜禽养殖取水。 |
6、6、企业从农村生活水井、供水管取水,是否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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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打井取用地下水主要用于农村生活用水,应当依法申请取水许可。企业从农村生活水井或供水管取水,如果该村的取水许可证载明的取水用途为“制水供水”,企业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如果该村的取水许可证载明的取水用途为“生活”,向企业供水超出了取水用途,属于“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违法行为;如需改变取水用途向有关企业供水,应依法重新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
7、7、施工基坑降水井(降排水)临时取水是否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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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办理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税。 |
8、8、取水计量器具定期进行检定或校准应如何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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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计量器具应按照最新版水利部《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 28714)中关于计量器具检定校准篇章的要求开展。 |
9、9、取水计量器具定期进行检定结果应由谁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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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计量器具定期进行检定结果应由具备计量器具鉴定资质的单位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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