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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221735097683Y3110216443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昌平区交通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昌平区交通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无 |
实施机构 | 昌平区交通局 | ||
处罚的行为 | 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处罚的种类 | 罚款 | ||
处罚的幅度 | 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0102922 咨询窗口地址: 昌平科技园区创新路8号执法站 |
||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 |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检查立案 | |||
检查 | 对违法行为进行检查 | 对检查不合格的开展行政处罚 | |
立案 |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 | 立案审批文书 | |
调查决定 | |||
调查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 | 调查笔录、证据文书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告知书 | |
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无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
---|---|
依据名称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17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聘用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并在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注册后再安排上岗。 【第44条】【第1款】【第1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展开】 |
1、处罚依据? |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4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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