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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辛庄村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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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辛庄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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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辛庄村
昌平区史各庄街道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8:30 - 11:3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周六上午08:00 - 12:00; )
北京市昌平区史各庄街道朱辛庄南区居委会
1.申请人至少一方为本市户籍,独生子女父母2015年12月31日前生育或夫妻于2015年12月31日前再婚,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①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②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依法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再婚后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但不再生育的;③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④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2.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须经夫妻双方签字。 3.2015年12月31日之前初育双(多)胞胎的夫妻不再生育的,且子女小于18周岁的,可以申请领取《初育双(多)胞胎夫妻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待遇申请表》,但不能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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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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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朱辛庄村 服务对象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办理形式
受理条件 1.申请人至少一方为本市户籍,独生子女父母2015年12月31日前生育或夫妻于2015年12月31日前再婚,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①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②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依法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再婚后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但不再生育的;③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④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2.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须经夫妻双方签字。 3.2015年12月31日之前初育双(多)胞胎的夫妻不再生育的,且子女小于18周岁的,可以申请领取《初育双(多)胞胎夫妻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待遇申请表》,但不能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办理时间 昌平区史各庄街道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8:30 - 11:3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周六上午08:00 - 12:00; )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北京市昌平区史各庄街道朱辛庄南区居委会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0733896【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昌平区史各庄街道领秀慧谷D2 区底商北京市昌平区史各庄街道政务服务中心一层综合窗口【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基本编码 110721055000 事项编码 11110221MB1D3444X4511072105500011110221MB1D3444X405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221MB1D3444X4511072105500011110221MB1D3444X40501 进驻大厅类型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朱辛庄村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行使层级 村(社区)级 运行系统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1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全镇(街)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女方户口所在地(女方户口不在本市的,可在男方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确认、办理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必须现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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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一、夫妻双方为本市户籍居民或其中一方为外省户籍居民,特殊情况需提交的材料 1.在外国办理结婚登记或离婚的,需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对结婚或离婚证明材料进行认证,结婚或离婚证件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并在办理时提交上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子女在国外或境外出生的,应提供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颁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并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在办理时提交上述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子女的护照或旅行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居民,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 (一)基础材料 1.《领取<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 2.本市户籍居民提交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身份证原件;国外居民提交护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港澳台居民提交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结婚证》原件; 4.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原件; 5.第一个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6.国外或境外一方居民本人签名的婚育情况声明。 (二)特殊情况需提交的材料 1.在外国办理结婚登记或离婚的,需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对结婚或离婚证明材料进行认证,结婚或离婚证件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并在办理时提交上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子女在国外或境外出生的,应提供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颁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并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在办理时提交上述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子女的护照或旅行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特别说明 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在境外还有子女的, 其子女合并计入夫妻现有子女数,不得办理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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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一、夫妻双方为本市户籍居民或其中一方为外省户籍居民,特殊情况需提交的材料 1.在外国办理结婚登记或离婚的,需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对结婚或离婚证明材料进行认证,结婚或离婚证件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并在办理时提交上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子女在国外或境外出生的,应提供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颁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并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在办理时提交上述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子女的护照或旅行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居民,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 (一)基础材料 1.《领取<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 2.本市户籍居民提交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身份证原件;国外居民提交护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港澳台居民提交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结婚证》原件; 4.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原件; 5.第一个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6.国外或境外一方居民本人签名的婚育情况声明。 (二)特殊情况需提交的材料 1.在外国办理结婚登记或离婚的,需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对结婚或离婚证明材料进行认证,结婚或离婚证件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并在办理时提交上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子女在国外或境外出生的,应提供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颁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并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在办理时提交上述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子女的护照或旅行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特别说明 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在境外还有子女的, 其子女合并计入夫妻现有子女数,不得办理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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