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22479408696803113249225001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大兴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所属机构 | 生态环境局、卫健委、住建委、消防支队、水务局、烟草专卖局、城管委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1:30,下午13:00-17:30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 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15号1层B厅综合受理窗口 | ||
受理条件 |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300㎡以上需办理。 2、经营面积为300㎡以上(含300㎡)同时合同款在30万以上的需要办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3、①如果是在商场里开办,商场没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的话,个人需要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②如果不在商场开办,经营面积在300㎡以上的话,需要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否则不予办理此主题。 4、涉及烟草零售,周围100米不能有中小学,少年宫。 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已获得施工许可的项目,仅限法人申报) 符合《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的工程申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其他工程申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6、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洗浴场所为登记表备案。简易低风险工程除外。简易低风险工程包括:不销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且不产生油烟、异味的桑拿浴室(利用绿地用地、广场用地、城市道路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和其他城市交通用地等开发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除外,建筑面积不大于500平方米,位于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内,市政管网配套齐全,不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未位于机要单位和地铁安全控制范围) 7、牌匾设置查询: 7.1牌匾设置位置需与营业执照地址相一致。 7.2牌匾设置内容不能有商业经营信息,仅能打单位名称或授权品牌。 7.3单位名称形式牌匾标识背板高度不能大于1.5m,单体字不能大于0.8m。 7.4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18层及以下单体字1.5m,19层以上单体字2m。 8、取水许可 以下情形报北京市水务局审批:年取水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取用基岩水的;新开凿机井取水的或更新第四系井取水5万立方米以上的。 其他情形报顺义区水务局审批。 9、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9.1现已直接或间接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放户; 9.2雨污水分流并具备污水预处理设施(如隔油池、化粪池等); 9.3水质检测(预估)指标如下:一级以下医院、非餐饮、非化工类排水户检测5个指标: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餐饮类排水户检测7个指标: PH值、 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动植物油油脂;一级(含)以上医院排水户检测7个指标: PH值、 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粪大肠菌群数、余氯;含餐饮的一级(含)以上医院排水户检测9个指标: PH值、 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动植物油油脂、粪大肠菌群数、余氯;化工类排水户(含设有实验室的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检测10个指标: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汞、总砷、总铅、总镉、总铬;含餐饮的化工类排水户检测12个指标: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动植物油油脂、总汞、总砷、总铅、总镉、总铬。检测(预估)排水水质的指标达标(《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 307-2013)、《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PH值的范围在6.5—9.0、 悬浮物的范围在0-400mg/L、化学需氧量的范围在0-500mg/L、氨氮的范围在0-45mg/L、总磷的范围在0-8mg/L、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范围在0-15mg/L、动植物油油脂的范围在0-50mg/L、总汞的范围在0-0.005mg/L、总砷的范围在0-0.3mg/L、总铅的范围在0-0.5mg/L、总镉的范围在0-0.05mg/L、总铬的范围在0-1.5mg/L、余氯的范围在2-8mg/L、含传染科医院的粪大肠菌群数的范围在0-100MPN/L、不含传染科医院的粪大肠菌群数的范围在0-5000MPN/L。) |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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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 | ||||||
受理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受理通过。【展开】 | 受理【展开】 | ||
审查与决定 | ||||||
决定 | 17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受理通过。【展开】 | 审批通过【展开】 | ||
颁证与送达 | ||||||
制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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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9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结果名称及样本
无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
结果名称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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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副本) | |
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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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副本).pdf |
有效时间 | 5年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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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jpg |
有效时间 | 5年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副本) | |
结果名称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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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副本).png |
有效时间 | 5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 | |
结果名称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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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docx |
有效时间 | 见结果文书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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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jpg |
有效时间 |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五年 |
牌匾标识设置规划查询意见 | |
结果名称 | 牌匾标识设置规划查询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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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牌匾标识设置规划查询意见.docx |
有效时间 | 见结果文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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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jpg |
有效时间 | 施工许可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证照为电子证照。 |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
结果名称 |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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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
结果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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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 | |
结果名称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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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材料补正通知书 | |
结果名称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材料补正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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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材料补正通知书.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 | |
结果名称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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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复查意见书 | |
结果名称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复查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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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复查意见书.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卫生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卫生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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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卫生许可证.jpg |
有效时间 | 四年 |
xxx水务局行政许可事项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xxx水务局行政许可事项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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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xxx水务局行政许可事项决定书.jpg |
有效时间 | 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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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pdf |
有效时间 | 5年 |
设定依据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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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展开】 |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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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发〔1987〕2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展开】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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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四条 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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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厅字[2018]8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涉及消防部队相关人员编制的划转待转隶后另行核定。【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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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展开】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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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一条: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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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四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展开】 |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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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第三条 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第四条 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建设单位对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备案管理。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涉及多个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向各建设地点所在地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网上备案方式。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纸质备案方式。第八条 环境保护部统一布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备案系统)。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应用网上备案系统,通过提供地址链接方式,向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配网上备案系统使用权限。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网上备案系统地址链接信息。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相关的管理要求,及时在其网站的网上备案系统中公开,为建设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提供便利。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 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时,应当认真查阅、核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认其备案的建设项目属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时,应当同时就其填报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作出承诺,并在登记表中的相应栏目由该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姓名。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线提交环境影响登记表后,网上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和回执,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即为完成。建设单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收到建设单位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证明。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再次办理备案手续。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环境管理规定,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中填报的环境保护措施,有效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其网站的网上备案系统同步向社会公开备案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备案信息不公开。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有关规定,将其完成备案的建设项目纳入有关环境监管网格管理范围。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一)环境影响登记表存在弄虚作假的; (二)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 (三)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的。 举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等方式,对建设单位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根据监督检查认定的事实,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构成行政违法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构成环境侵权的,依法承担环境侵权责任; (三)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承诺,在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时弄虚作假,致使备案内容失实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建设单位违反承诺情况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经查证属实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建设单位已经取得的备案无效,向社会公布,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 (二)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投入生产或者经营的,分别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第二十一条 对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处理的建设单位,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建设单位违法失信信息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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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届第4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展开】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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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管发〔2017〕14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 设置单位在设置牌匾标识之前,应到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查询牌匾标识的设置详规要求。【展开】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是否收费: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