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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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大兴区交通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1.驻京运输若暂停或终止的,应在暂停或终止经营活动前15日内,到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停业或歇业备案手续,并提交《北京市交通运输管理业户停、歇、复业备案表》(附件7)一式二份,同时交回《驻京运输备案证》。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提交的材料当场进行审核,并在《北京市交通运输管理业户停、歇、复业备案表》相应栏内签署意见,加盖备案专用章,留存一份,反馈申报人一份,并收回《驻京运输备案证》。(来源:《外省市货运经营者驻京运输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2.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进行检测(来源:《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五条); 3. 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 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 需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需按照申请材料顺序装订成册; 6. 材料真实有效,无虚假信息。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1:30,下午13:00-17:30 {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中午11:30-13:00,每周六9:00-14: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15号1层B厅综合受理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1296088;(010)69252137【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15号1层咨询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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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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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1016046000 | 事项编码 | 11110224000088057C3111016046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224000088057C311101604600006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大兴区交通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15号1层出件窗口 电话查询:(010)69252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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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微信公众号:大兴政务 | 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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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北京市交通运输政务服务申请表_对外省市货运经营者驻京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进行备案(外省市货运经营者驻京运输备案)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请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是否与营业执照一致; 2.是否由法定代表人(个体经营者)签字、加盖申办单位公章; 3.是否提供原件1份; 4.该材料具有样例,是否按照固定模板填写、字体清晰、内容无缺漏; 5.该材料需由申请人提供。【展开】 |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九条 外省市货运经营者驻京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经营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备案机构的监督管理。【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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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1个工作日 | 综合窗口工作人员 | 1.符合受理标准,出具《受理通知书》 2.不符合标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要求补齐补正材料的,出具《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 |
审查标准 1.符合《外省市货运经营者驻京运输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标准;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材料真实有效,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无虚假信息。【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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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3个工作日 | 相关单位首席代表 | 1.符合标准,出具《外省市货运经营者注销驻京运输备案通知书》; 2.不符合标准,出具《外省市货运经营者注销驻京运输备案不予备案通知书》。 |
审查标准 1. 申请事项属于审批部门职责范围、符合《外省市货运经营者驻京运输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标准;2. 已办理外省市货运经营者驻京备案; 3. 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外省市货运经营者驻京运输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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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1个工作日 | 综合窗口工作人员 | 1、外省市货运经营者注销驻京运输备案不予备案通知书 2、外省市货运经营者注销驻京运输备案通知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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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外省市货运经营者注销驻京运输备案不予备案通知书 | |
结果名称 | 外省市货运经营者注销驻京运输备案不予备案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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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不予备案通知书结果样本.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外省市货运经营者注销驻京运输备案通知书 | |
结果名称 | 外省市货运经营者注销驻京运输备案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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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准予备案通知书结果样本.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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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6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九条:外省市货运经营者驻京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经营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备案机构的监督管理。【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能网办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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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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