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切换简洁版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2020年年底前,集中力量将尚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移交街道和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国有企业新办理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国有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原则上一并移交实行社会化管理。(来源:中央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文件) 2.2020年年底前,集中力量将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移交属地街道、乡镇(以下统称“街道”)和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国有企业新办理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国有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原则上一并移交实行社会化管理。(来源:《关于印发<北京市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人社服发〔2019〕141号)“一、总体要求中—(二)工作目标”) 3.本市除国有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退休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申报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转接。社会组织及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转接工作,可参照本通知执行。(来源:《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转接工作的通知》(京人社服发〔2021〕40号)“一、明确适用范围”)4.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一致。 | ||
办理时间 | 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人保局分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1:30,下午13:00-17:30{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11:30-13:00,周六08: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人保局分中心: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艺苑桐城办公楼1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大厅综合受理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1296842【展开】 |
||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
基本编码 | 111011222000 | 事项编码 | 11110224000087812Y311101122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224000087812Y3111011222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专业分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1296842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市级社保代办机构参保等类型单位与市级社会化管理机构进行工作对接;其他类型单位与参保区社会化管理机构进行工作对接。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根据中办、国办及北京市相关文件要求,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纸质人事档案和相对应的数字影像档案一并需线下移交属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具体条款: 1.中央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文件:“二、主要任务:(四)人事档案实行属地集中管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移交属地实行集中管理,由地方党委和政府指定单位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2.《关于印发<北京市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二、主要任务:(三)人事档案移交属地集中管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属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由各区指定单位做好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国有企业按本市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完成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数字化加工,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后,属地区、街道利用全市统一的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做好档案提供利用工作,实现档案服务数字化、便捷化。”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本市国有企业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人社服发〔2019〕141号)文件要求,本市除国有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退休人员,可按《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转接工作的通知》(京人社服发〔2021〕40号)文件要求,社会组织及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转接工作,可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转接工作的通知》(京人社服发〔2021〕40号)执行。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一 | 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转移名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8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材料需用制式表格A4纸打印,份数符合要求; 2.申请主体符合文件要求; 3.材料填报内容无遗漏,填写内容应准确清晰; 4.申请主体签章清晰,信息准确;【展开】 | 1.《关于印发<北京市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人社服发〔2019〕141号)文件中“五、落实责任(二)落实企业责任。国有企业集团公司要制定工作方案,统筹协调所属企业开展工作,加强组织、落实责任,确保退休人员按期实现社会化管理。各国有企业要做好具体实施工作,妥善处理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问题,切实维护退休人员合法权益,要制定风险应对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保障移交工作稳妥有序推进。退休人员数量较多或者退休人员居住比较集中的国有企业,要配合属地政府,落实社会管理职能建设,保障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对移交属地的退休人员,要继续关心关爱,积极配合属地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2.《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保所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京人社服发〔2017〕201号)第三章组织实施中,第八条 国资国企改革中疏解退出企业、化解过剩产能关闭停产企业、上市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企业和一级企业所属企业(以下简称“移交企业”)在开展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保所管理工作前,要结合企业实际,制定移交工作实施方案、处理退休人员移交过程中及移交后相关诉求的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并落实好以下工作。 (一)社会保险统筹外费用处理:一次性结清移交前应发放的退休人员各项社会保险统筹外费用,明确移交后退休人员原有的各项社会保险统筹外待遇继续发放的保障措施。 (二)退休人员思想沟通和信息采集:采取多种切实有效的方式,做好退休人员的思想沟通工作,以书面形式告知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保所(现政务服务中心)管理事宜,以书面形式送达退休人员移交后企业继续保障退休人员原有社会保险统筹外待遇水平的承诺,切实保障退休人员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做好退休人员信息采集工作,完成拟移交人员的个人信息、社保信息、户籍信息、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基础信息的采集整理工作。 (三)人事档案整理加工:按照人事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对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及相关材料进行规范整理和装订。鼓励有条件的移交企业开展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数字化加工扫描工作。 第九条 确认已完成移交前各项准备工作的移交企业,向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地的区人力社保局提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书面报告。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已退休人员情况、社会保险统筹外待遇情况、已退休人员一次性移交及分阶段移交计划、人事档案保管及数字化加工扫描情况、处理退休人员相关诉求的具体应对措施和企业应承担的职责、首次移交的已退休人员转移名册等。【展开】 | 国有企业提供【展开】 |
二 | 退休人员统筹外待遇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材料需用制式文档A4纸打印,份数符合要求; 2.申请主体符合文件要求; 3.材料填报内容无遗漏,填写内容应准确清晰,申报主体根据实际情况梳理填写统筹外待遇情况,明确表述企业责任; 4.申请主体签章清晰,信息准确,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或单位社会化工作责任部门章)及退休人员所在单位公章。【展开】 | 1.《关于印发<北京市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人社服发〔2019〕141号)文件中“五、落实责任(二)落实企业责任。国有企业集团公司要制定工作方案,统筹协调所属企业开展工作,加强组织、落实责任,确保退休人员按期实现社会化管理。各国有企业要做好具体实施工作,妥善处理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问题,切实维护退休人员合法权益,要制定风险应对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保障移交工作稳妥有序推进。退休人员数量较多或者退休人员居住比较集中的国有企业,要配合属地政府,落实社会管理职能建设,保障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对移交属地的退休人员,要继续关心关爱,积极配合属地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2.《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保所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京人社服发〔2017〕201号)第三章组织实施中,第八条 国资国企改革中疏解退出企业、化解过剩产能关闭停产企业、上市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企业和一级企业所属企业(以下简称“移交企业”)在开展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保所管理工作前,要结合企业实际,制定移交工作实施方案、处理退休人员移交过程中及移交后相关诉求的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并落实好以下工作。 (一)社会保险统筹外费用处理:一次性结清移交前应发放的退休人员各项社会保险统筹外费用,明确移交后退休人员原有的各项社会保险统筹外待遇继续发放的保障措施。 (二)退休人员思想沟通和信息采集:采取多种切实有效的方式,做好退休人员的思想沟通工作,以书面形式告知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保所(现政务服务中心)管理事宜,以书面形式送达退休人员移交后企业继续保障退休人员原有社会保险统筹外待遇水平的承诺,切实保障退休人员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做好退休人员信息采集工作,完成拟移交人员的个人信息、社保信息、户籍信息、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基础信息的采集整理工作。 (三)人事档案整理加工:按照人事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对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及相关材料进行规范整理和装订。鼓励有条件的移交企业开展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数字化加工扫描工作。 第九条 确认已完成移交前各项准备工作的移交企业,向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地的区人力社保局提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书面报告。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已退休人员情况、社会保险统筹外待遇情况、已退休人员一次性移交及分阶段移交计划、人事档案保管及数字化加工扫描情况、处理退休人员相关诉求的具体应对措施和企业应承担的职责、首次移交的已退休人员转移名册等。【展开】 | 国有企业提供【展开】 |
三、国有企业 | |||||||||
(一) | 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管理申请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材料需用制式文档A4纸打印,份数符合要求; 2.申请主体符合文件要求; 3.材料采用申报单位红头正式文件格式; 4.材料填报内容无遗漏,填写内容应准确清晰; 5.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6.附件内容填写完整。【展开】 | 1.《关于印发<北京市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人社服发〔2019〕141号)文件中“五、落实责任(二)落实企业责任。国有企业集团公司要制定工作方案,统筹协调所属企业开展工作,加强组织、落实责任,确保退休人员按期实现社会化管理。各国有企业要做好具体实施工作,妥善处理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问题,切实维护退休人员合法权益,要制定风险应对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保障移交工作稳妥有序推进。退休人员数量较多或者退休人员居住比较集中的国有企业,要配合属地政府,落实社会管理职能建设,保障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对移交属地的退休人员,要继续关心关爱,积极配合属地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2.《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保所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京人社服发〔2017〕201号)第三章组织实施中,第八条 国资国企改革中疏解退出企业、化解过剩产能关闭停产企业、上市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企业和一级企业所属企业(以下简称“移交企业”)在开展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保所管理工作前,要结合企业实际,制定移交工作实施方案、处理退休人员移交过程中及移交后相关诉求的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并落实好以下工作。 (一)社会保险统筹外费用处理:一次性结清移交前应发放的退休人员各项社会保险统筹外费用,明确移交后退休人员原有的各项社会保险统筹外待遇继续发放的保障措施。 (二)退休人员思想沟通和信息采集:采取多种切实有效的方式,做好退休人员的思想沟通工作,以书面形式告知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保所(现政务服务中心)管理事宜,以书面形式送达退休人员移交后企业继续保障退休人员原有社会保险统筹外待遇水平的承诺,切实保障退休人员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做好退休人员信息采集工作,完成拟移交人员的个人信息、社保信息、户籍信息、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基础信息的采集整理工作。 (三)人事档案整理加工:按照人事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对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及相关材料进行规范整理和装订。鼓励有条件的移交企业开展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数字化加工扫描工作。 第九条 确认已完成移交前各项准备工作的移交企业,向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地的区人力社保局提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书面报告。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已退休人员情况、社会保险统筹外待遇情况、已退休人员一次性移交及分阶段移交计划、人事档案保管及数字化加工扫描情况、处理退休人员相关诉求的具体应对措施和企业应承担的职责、首次移交的已退休人员转移名册等。【展开】 | 【展开】 |
四、国有企业 | |||||||||
(一) | 北京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基本信息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材料需用制式文档A4纸打印,份数符合要求; 2.内容填写完整,信息准确; 3.退休人员签字清晰准确; 4.加盖退休人员所在单位公章。【展开】 | 1.《关于印发<北京市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人社服发〔2019〕141号)文件中“五、落实责任(二)落实企业责任。国有企业集团公司要制定工作方案,统筹协调所属企业开展工作,加强组织、落实责任,确保退休人员按期实现社会化管理。各国有企业要做好具体实施工作,妥善处理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问题,切实维护退休人员合法权益,要制定风险应对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保障移交工作稳妥有序推进。退休人员数量较多或者退休人员居住比较集中的国有企业,要配合属地政府,落实社会管理职能建设,保障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对移交属地的退休人员,要继续关心关爱,积极配合属地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2.《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保所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京人社服发〔2017〕201号)第三章组织实施中,第八条 国资国企改革中疏解退出企业、化解过剩产能关闭停产企业、上市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企业和一级企业所属企业(以下简称“移交企业”)在开展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保所管理工作前,要结合企业实际,制定移交工作实施方案、处理退休人员移交过程中及移交后相关诉求的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并落实好以下工作。 (一)社会保险统筹外费用处理:一次性结清移交前应发放的退休人员各项社会保险统筹外费用,明确移交后退休人员原有的各项社会保险统筹外待遇继续发放的保障措施。 (二)退休人员思想沟通和信息采集:采取多种切实有效的方式,做好退休人员的思想沟通工作,以书面形式告知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保所(政务服务中心)管理事宜,以书面形式送达退休人员移交后企业继续保障退休人员原有社会保险统筹外待遇水平的承诺,切实保障退休人员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做好退休人员信息采集工作,完成拟移交人员的个人信息、社保信息、户籍信息、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基础信息的采集整理工作。 (三)人事档案整理加工:按照人事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对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及相关材料进行规范整理和装订。鼓励有条件的移交企业开展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数字化加工扫描工作。 第九条 确认已完成移交前各项准备工作的移交企业,向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地的区人力社保局提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书面报告。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已退休人员情况、社会保险统筹外待遇情况、已退休人员一次性移交及分阶段移交计划、人事档案保管及数字化加工扫描情况、处理退休人员相关诉求的具体应对措施和企业应承担的职责、首次移交的已退休人员转移名册等。【展开】 | 【展开】 |
五、除国有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社会组织及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退休人员申请社会化企业或个人需 | |||||||||
(一) | 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信息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转接工作的通知》(京人社服发〔2021〕40号)文件要求【展开】 |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转接工作的通知》(京人社服发〔2021〕40号)文件“三、简化申报材料,实行信用承诺管理。(一)申报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时,申报材料统一精简为《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信息表》。”【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本市国有企业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人社服发〔2019〕141号)文件要求,本市除国有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退休人员,可按《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转接工作的通知》(京人社服发〔2021〕40号)文件要求,社会组织及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转接工作,可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转接工作的通知》(京人社服发〔2021〕40号)执行。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报主体 | 提交材料 |
审查标准 1.申请事项符合《关于印发<北京市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人社服发〔2019〕141号)文件或《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转接工作的通知》(京人社服发〔2021〕40号)文件规定范围及要求。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真实有效;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3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予以受理或不受理 |
审查标准 1.申请事项符合《关于印发<北京市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人社服发〔2019〕141号)文件或《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转接工作的通知》(京人社服发〔2021〕40号)文件规定范围及要求。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真实有效;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9个工作日 | 部门负责人 | 审查通过或不通过 |
审查标准 1.申请事项符合《关于印发<北京市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人社服发〔2019〕141号)文件或《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转接工作的通知》(京人社服发〔2021〕40号)文件规定范围及要求。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真实有效;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同意实行社会化管理复函 2、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告知书 |
送达方式 | |||
---|---|---|---|
窗口领取 |
无
同意实行社会化管理复函 | |
结果名称 | 同意实行社会化管理复函 |
---|---|
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同意实行社会化管理复函结果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告知书 | |
结果名称 | 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告知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告知书.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公布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为退休人员提供社会化服务。【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是否办理有何区别 |
---|
哪里管理的区别,社会化后由户口所在地街道进行管理;未社会化由单位管理。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