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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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实施机构 | 服务对象 |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
| 受理条件 |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来源:《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 2.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区城市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 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依法登记的企业,并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 (二)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并建立燃气气质检测制度; (三)经营场所、燃气设施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场站内安装公共图像视频信息系统,并与有关部门联网,保持系统正常运行;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具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偿债和抗风险能力; (六)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七)有健全的燃气应急预案,具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能力; (八)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九)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建立气瓶档案管理制度,其中从事充装作业的企业还应当建立气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并具有残液回收处置措施。 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之日起十二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按照燃气经营许可决定的要求从事经营活动。 (来源:《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2020年9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十六条) 3.申请事项属于区城市管理委职权范围,并且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 | ||
| 办理时间和地点 | 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 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7:30;(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下午17:30 - 18:00、周六上午08:30 - 12:30,延时服务需预约,法定节假日除外) 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15号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1296088;(010)81296003【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15号1层咨询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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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监督方式 |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2247334845835300011712700203 | 进驻大厅类型 | |
| 委托部门 | 无 | 中介服务 | 有 |
| 办理项行使层级 | 物流快递 | 是 | |
| 预约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 | |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定程序 | 无 |
| 行使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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