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224MB0217883D3110214312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无 |
处罚的行为 | 对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处罚的种类 | 罚款 | ||
处罚的幅度 |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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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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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立案 | |||
检查 | --【展开】 | --【展开】 | |
立案 | 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媒体曝光、安全事故报告、12345热线转件或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需要进行处理处罚的,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需要移送其他机关的,移送相关部门;符合行政处罚法简易程序条件的,可执行简易处罚程序。【展开】 | 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案件移送)、行政处罚案件移送书【展开】 | |
调查决定 | |||
调查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判断违法事实是否存在违法主体是否正确是否需要处罚,不存在违法行为不需要处罚的撤销立案。【展开】 | 调查笔录、证据文书、撤销立案审批表【展开】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 | 告知书【展开】 | |
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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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2019年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73条】【第1款】【第1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展开】 |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和产业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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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和产业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56条】【第3款】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 【第80条】【第1款】【第1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展开】 |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和产业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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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和产业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58条】【第1款】【第1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