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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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实施机构 | 服务对象 |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
| 受理条件 | 一、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取得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依据来源: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第九条 第一款 ) 二、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报注销备案。 三、暂停或者终止分时租赁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并在暂停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报注销备案。 四、申请人已取得有效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证明》 五、备案企业终止经营的,需先行办理车辆退出备案 | ||
| 办理时间和地点 | 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 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7:30;(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下午17:30 - 18:00、周六上午08:30 - 12:30,延时服务需预约,法定节假日除外) 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15号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1296088;(010)69252137【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15号1层咨询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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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监督方式 |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224000088057C311101604200025 | 进驻大厅类型 | |
| 委托部门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 办理项行使层级 | 物流快递 | 是 | |
| 预约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 | |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定程序 | 无 |
| 行使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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