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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实施编码: | 11110224MB0217883D3111014076000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设定依据: | 【政府规章】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将备案材料抄送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展开】 | ||
权力来源: | 无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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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 大兴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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