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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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申报要件是否齐全,申报要件是否真实、有效; 2、申请支取售房款使用用途是否符合《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住房售房款存储使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3、申请使用金额应低于或等于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售房款金额; 4、支取售房款单位名称与住房资金存款单位名称是否一致,如发生变化,需出具相关变更情况的说明; 5、售房单位与所售房屋所有权政标明的产权单位一致,如发生变化,需出具相关变更情况的说明。 6、凡经我市市、区(县)及相关单位房改部门批准,单位按照房改政策出售住房的售房款(包括房改成本价、标准价、标准价优惠、集资建房建造成本价、市场价出售住房的售房款),扣除房屋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专项维修资金外的金额(以下简称售房款),其存储和使用,均适用本通知。(来源:《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住房售房款存储使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7、企业、与财政没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使用售房款用于单位住宅楼房及设备的维修工程,需向房改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1)所需维修房屋的相关权属证明; (2)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房改售房款账户对账单; (3)上级单位的批准材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修改《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住房售房款存储使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第六条) 8、各级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或房委会要加强对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管理。售房单位使用售房收入,要根据本单位住房建设、住房维修和住房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编制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使用计划,报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或房委会审批。经办银行根据批准的使用计划,以及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住房建设计划办理拨付手续。未经批准,售房单位不得动用。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 | ||
办理时间 | 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1:30; 下午: 13:00 - 17:3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1:30 - 13:00; 周六上午09:00 - 14: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15号1层B厅综合受理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1296088;(010)69258057【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15号1层咨询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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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15号1层投诉处【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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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1014087000 | 事项编码 | 11110224MB0217883D3111014087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224MB0217883D3111014087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15号1层出件窗口 电话查询:(010)692580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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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区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分条件办理(市区)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市住建委负责审核市属相关单位售房款的支取使用和其他相关单位售房款的支取使用(不包括市属相关单位和其他单位将售房款用于房屋及设备维修工程的审核支取);各区住建委(房管局)负责审核本区属相关单位售房款的支取使用,并按房屋所在区属地管理审核市属相关单位和其他单位房屋及设备维修工程单位售房款支取使用。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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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提示:上述材料中提交复印件的,均需用A4纸张复印,加盖单位公章并交验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所有申报材料应填写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公章应清晰可辨。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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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单位支取房改售房款请示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用单位公文红头纸,加盖单位公章,A4纸张;填写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公章应清晰可辨2、请示中应写清楚房屋地址、所属产权单位名称、房屋及设备的损坏情况、所需提取售房款的金额等内容,金额仅指工程费;3、如属于多产权房屋,写明所占套数、面积及应分摊的比例,金额;4、主送机关为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或各区住建委(房管局)。5、审查《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房屋和设备维修申请单位或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预算书》中单位公章是否与本材料一致。6、审查《所需维修房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中产权单位名称是否与本材料一致。【展开】 | 《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修改《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住房售房款存储使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四、第八条修改为:需房改部门审核相关单位支取售房款的职责划分,市房改部门负责审核市属相关单位售房款的支取使用和其他相关单位售房款的支取使用(不包括市属相关单位和其他单位将售房款用于房屋及设备维修工程的审核支取);各区房改部门负责审核本区属相关单位售房款的支取使用,并按房屋所在区属地管理审核市属相关单位和其他单位房屋及设备维修工程单位售房款支取使用。【展开】 | 用单位公文红头纸,加盖单位公章。公文主送单位为:市住建委或各区住建委(房管局).【展开】 |
二 | 所需维修房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核要点:1、提交由房屋登记部门制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提交原件核验,.核验后原件退回,用A4复印件1份,复印件与原件应一致,复印件应完整清晰;2.房屋所有权证中应包含本次申请的楼栋,房屋产权单位名称与现支取售房款单位名称一致,如果发生变化,需出具相关情况说明。【展开】 | 《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修改《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住房售房款存储使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第六条: 企业、与财政没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使用售房款用于单位住宅楼房及设备的维修工程,需向房改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1.所需维修房屋的相关权属证明;【展开】 | 房屋产权单位名称与现支取售房款单位名称一致,如果发生变化,需出具相关情况说明。【展开】 |
或所需维修房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核要点:1、提交由房屋登记部门制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提交原件核验,.核验后原件退回,用A4复印件1份,复印件与原件应一致,复印件应完整清晰;2.房屋所有权证中应包含本次申请的楼栋,房屋产权单位名称与现支取售房款单位名称一致,如果发生变化,需出具相关情况说明。【展开】 | 《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修改《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住房售房款存储使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第六条: 企业、与财政没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使用售房款用于单位住宅楼房及设备的维修工程,需向房改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1.所需维修房屋的相关权属证明;【展开】 | 房屋产权单位名称与现支取售房款单位名称一致,如果发生变化,需出具相关情况说明。【展开】 | |
三 | 房改售房款帐户对帐单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提交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出具并加盖业务专用章的资金帐户对账单; 2、对账单应在申请日期的前三个月内。【展开】 | 《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修改《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住房售房款存储使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第六条: 企业、与财政没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使用售房款用于单位住宅楼房及设备的维修工程,需向房改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2.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房改售房款账户对账单;【展开】 | 【展开】 |
四 | 上级单位的批准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提交上级单位的对提取售房款的批复;2、上级单位批准意见要明确,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房屋坐落、资金来源、所需金额、主要用途、责任区分及审批意见;3、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展开】 | 《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修改《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住房售房款存储使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第六条: 企业、与财政没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使用售房款用于单位住宅楼房及设备的维修工程,需向房改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3.上级单位的批准材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展开】 | 【展开】 |
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2、职工代表大会召开符合法定程序,对支取售房款的款项有明确的意见表示;3、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内容主要包括:职代会的名称、召开时间、地点、参加人数及形成的决议;4、未成立职代会的,不需提供决议,但需提交未成立说明,加盖单位公章。【展开】 | 《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修改《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住房售房款存储使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第六条: 企业、与财政没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使用售房款用于单位住宅楼房及设备的维修工程,需向房改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3.上级单位的批准材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展开】 | 【展开】 | |
五 | 房屋和设备维修申请单位或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预算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提交由申请单位或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预算书,加盖单位公章;2.预算书中应包含本次申请的楼栋、项目预算款;3、工程预算书应由具有工程造价执业资格的造价师或造价员签字盖章,相关人员要在有效注册期内,施工企业资质与所申请维修工程内容一致。【展开】 | 《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修改《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住房售房款存储使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第六条: 企业、与财政没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使用售房款用于单位住宅楼房及设备的维修工程,需向房改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4.房屋和设备维修需要的其他材料。【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提示:上述材料中提交复印件的,均需用A4纸张复印,加盖单位公章并交验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所有申报材料应填写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公章应清晰可辨。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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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1、审核申报材料是否属于本部门受理权限范围;2、申报要件是否齐全,申报要件是否真实、有效; 3、申请支售房款使用用途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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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1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关于支取售房款用于XX维修工程的批复 |
审查标准 使用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审批办理标准:1、申报要件是否齐全;2、支取售房款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3、申请使用金额应低于或等于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售房款金额;4、支取售房款单位名称与住房资金存款单位名称是否一致,如发生变化,需出具相关变更材料;5、售房单位与所售房屋所有权政标明的产权单位一致,如发生变化,需出具相关变更材料;【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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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司支取售房款的批复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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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司支取售房款的批复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司支取售房款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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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售房款支取批复文件(审批结果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一般应在当年办结,如有特殊需提交说明。 |
无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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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办发〔1996〕3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四、各级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或房委会要加强对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管理。售单位使用售房收入,要根据本单位住房建设、住房维修和住房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编制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使用计划,报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或房委会审批。经办银行根据批准的使用计划,以及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住房建设计划办理拨付手续。未经批准,售房单位不得动用。 【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住房售房款存储使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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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住房售房款存储使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房改办〔2007〕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一、凡经我市市、区(县)及相关单位房改部门批准,单位按照房改政策出售住房的售房款(包括房改成本价、标准价、标准价优惠、集资建房建造成本价、市场价出售住房的售房款),扣除房屋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专项维修资金外的金额(以下简称售房款),其存储和使用,均适用本通知。【展开】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修改《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住房售房款存储使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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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修改《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住房售房款存储使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房改办〔2018〕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一、第四条修改为:企业、与财政没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的售房款主要用于房屋及设备的维修工程。 二、第六条删除(一)、(二)、(三)项。 第六条(四)项修改为第六条(一)项,内容为:企业、与财政没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使用售房款用于单位住宅楼房及设备的维修工程,需向房改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1.所需维修房屋的相关权属证明; 2.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房改售房款账户对账单; 3.上级单位的批准材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4.房屋和设备维修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五)项改为第六条(二)项。 三、原第七条删除,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等原因,需将售房款部分转出、全部转出和注销单位售房款账户的,需向房改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房改售房款账户对账单; 2.单位发生上述情形的,提供承继原单位权利义务的依据; 3.售房款转出和注销单位账户的其他材料。 四、第八条修改为:需房改部门审核相关单位支取售房款的职责划分,市房改部门负责审核市属相关单位售房款的支取使用和其他相关单位售房款的支取使用(不包括市属相关单位和其他单位将售房款用于房屋及设备维修工程的审核支取);各区房改部门负责审核本区属相关单位售房款的支取使用,并按房屋所在区属地管理审核市属相关单位和其他单位房屋及设备维修工程单位售房款支取使用。 五、将《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住房售房款存储使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改办﹝2007﹞4号)中“住房基金账户对账单”全部调整为“房改售房款账户对账单”。【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房屋所有权证名称和单位不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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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公司变更或者合并等材料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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