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224MB0217883D3110214335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无 |
处罚的行为 |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处罚的种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 | ||
处罚的幅度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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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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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立案 | |||
检查 | --【展开】 | --【展开】 | |
立案 | 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媒体曝光、安全事故报告、12345热线转件或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需要进行处理处罚的,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需要移送其他机关的,移送相关部门;符合行政处罚法简易程序条件的,可执行简易处罚程序。【展开】 | 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案件移送)、行政处罚案件移送书【展开】 | |
调查决定 | |||
调查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判断违法事实是否存在违法主体是否正确是否需要处罚,不存在违法行为不需要处罚的撤销立案。【展开】 | 调查笔录、证据文书、撤销立案审批表【展开】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 | 告知书【展开】 | |
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和产业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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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和产业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46条】【第1款】【第1项】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第46条】【第1款】【第2项】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第46条】【第1款】【第3项】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第46条】【第1款】【第4项】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第47条】【第1款】【第1项】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或者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第47条】【第1款】【第2项】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第47条】【第1款】【第3项】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第47条】【第1款】【第4项】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四)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第47条】【第1款】【第5项】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五)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中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74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017版)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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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017版)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32条】【第1款】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32条】【第2款】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53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展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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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2019年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39条】【第1款】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第39条】【第2款】【第1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39条】【第2款】【第2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第39条】【第2款】【第3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第39条】【第2款】【第4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第39条】【第2款】【第5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40条】【第1款】【第1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第40条】【第1款】【第2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第40条】【第1款】【第3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第40条】【第1款】【第4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第40条】【第1款】【第5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第40条】【第1款】【第6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41条】【第1款】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第41条】【第2款】【第1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第41条】【第2款】【第2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第41条】【第2款】【第3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第41条】【第2款】【第4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第41条】【第2款】【第5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第41条】【第2款】【第6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67条】【第1款】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第67条】【第2款】【第1项】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第67条】【第2款】【第2项】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第67条】【第2款】【第3项】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第67条】【第2款】【第4项】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67条】【第3款】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67条】【第4款】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