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22476629994xp3110223121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大兴区应急管理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大兴区应急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权力来源 | 无 | |
处罚的行为 |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行为 | ||
处罚的种类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
处罚的幅度 | 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显示更多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检查立案 | |||
检查 | 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或专项执法方案要求,采取双随机抽查等方式开展检查。【展开】 | 现场检查记录【展开】 | |
立案 |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展开】 | 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 |
调查决定 | |||
调查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 | 调查笔录【展开】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 | 告知书【展开】 | |
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务院令2002年第344号发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25条】【第1款】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第78条】【第1款】【第10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