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224000087855C3110613019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检查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大兴区生态环境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大兴区生态环境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强制/检查结果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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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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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 |||
检查方案 | 根据被检查相对人情况,对涉嫌涉及生态环境违法情况进行检查,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现场情况。【展开】 | 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现场情况【展开】 | |
决定 | |||
决定 | 根据检查情况而定,无违法行为则结案;涉嫌违法的责令改正,进一步处理。【展开】 | 结案或进一步处理【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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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