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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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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 普通程序受理条件(来源: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京建发【2010】)) (1)提交材料齐全; (2)核验所提交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基本信息与提供证照证件是否一致,提交材料是否按要求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表上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及收款帐号应准确,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应为本市商业银行; (4)工程预算书是否由具有工程造价执业资格的造价师或造价员签字盖章; (5)施工企业资质是否与所申请维修工程内容一致; (6)分摊明细表中业主签字栏,是否达到由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签字同意; (7)专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整改意见书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8)所申请维修工程是否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京建物[2009]836号)、《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的通知》(京建发[2010]272号)规定的列支范围内; (9)核对专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整改意见书是否与所申请维修工程一致; (10)核对工程总造价(工程预算)及分摊金额是否准确。 2.应急程序受理条件 (来源: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京建发【2010】)) 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共用部分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2)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3)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 (4)楼体单侧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脱落危险的; (5)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6)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的; 3.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申请维修的房屋需为申请区行政管辖范围内的房屋; 4.提交材料齐全; 5.核验所提交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基本信息与提供证照证件是否一致,提交材料是否按要求加盖单位公章; 6.申请表上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及收款帐号应准确,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应为本市商业银行; 7.工程预算书是否由具有工程造价执业资格的造价师或造价员签字盖章; 8.施工企业资质是否与所申请维修工程内容一致; 9.所申请维修工程是否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京建物[2009]836号)、《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的通知》(京建发[2010]272号)规定六种紧急情况; 10.核对工程总造价(工程预算)及分摊金额是否准确。 11.申请人需为 (1)小区的业主委员会; (2)小区的物业公司; (3)小区所在地的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 12. 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13. 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14. 需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需按照申请材料顺序装订成册; 15. 材料真实有效,无虚假信息。 | ||
办理时间 | 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1:30; 下午: 13:00 - 17:3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1:30 - 13:00; 周六上午09:00 - 14: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15号1层B厅综合受理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1296088;(010)69258057【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15号1层咨询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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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15号1层投诉处【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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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1014043000 | 事项编码 | 11110224MB0217883D311101404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224MB0217883D3111014043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15号1层出件窗口 电话查询:(010)692625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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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区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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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应急程序适用于《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34条规定的六种紧急情况: 1.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2.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3.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 4.楼体单侧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脱落危险的; 5.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6.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的。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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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程序 | |||||||||
(一)、日常申请程序 | |||||||||
1 | 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审核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请事项明确,资金准确,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表上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及收款帐号应准确,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应为本市商业银行; 3.需提供原件1份,采用A4打印; 4.该材料具有样例,需按照固定模板填写、字体清晰、内容无缺漏; 5.该材料需由申请人提供。【展开】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展开】 | 盖章【展开】 |
2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建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提交的建议内容与向相关业主进行公示内容基本一致,主要包括:鉴定方面,包括鉴定机构、鉴定时间、鉴定结论;工程方面,选取施工单位过程及方式、施工单位资质、工程费用、施工合同及后续保修、施工中防止扰民的措施、施工时间;工程费用来源,须写明自业主个人交存的资金中支取,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的分摊金额;上门签字时间;业主如有异议的沟通渠道、联系方式; 2.需加盖单位公章; 3.需提供原件1份,采用A4打印; 4.该材料具有样例,需按照固定模板填写、字体清晰、内容无缺漏; 5.该材料需由申请人提供。【展开】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展开】 | 盖章【展开】 |
3 | 支用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明细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分户(分摊)明细表中房屋套数准确,维修资金交存完整; 2.对于未交存资金的要以书面材料说明此部分业主分摊资金的处理方式:如上门收取或由申请单位垫付; 3.分摊明细表中业主签字栏,需达到由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签字同意; 4.需提供原件1份,采用A4打印; 5.该材料具有样例,需按照固定模板填写、字体清晰、内容无缺漏; 6.该材料需由申请人提供。【展开】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展开】 | 盖章【展开】 |
4 | 工程预算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提交由相应资质部门出具预算书,工程预算书应由具有工程造价执业资格的造价师或造价员签字盖章,相关人员要在有效注册期内; 2.工程总造价(工程预算)及分摊金额需准确; 3.所申请维修工程需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京建物[2009]836号)、《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的通知》(京建发[2010]272号)规定的列支范围内; 4.需提供原件1份,采用A4打印; 5.如无法提交原件,需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同时现场核验原件; 6.该材料无固定模板,按照样例要求提供; 7.该材料需由申请人提供。【展开】 | 《关于修改《关于简化程序方便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建法【2016】15号)五、应急维修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程序 (一)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售后公有住房原售房单位或其上级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已填好的应急维修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表或应急维修使用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表(见附件4-1、附件4-2); 2.所选施工单位需提交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和复印件; 3.应急维修工程预算书; 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摊明细表(见附件5-1、附件5-2)。 各区县审核部门不得擅自要求申请人提交其他材料作为申请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要件。【展开】 | 如无法提交原件,需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同时现场核验原件【展开】 |
5、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 |||||||||
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副本原件1份(副本原件仅供查验);副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证照材料与施工单位信息需一致,且在有效期内; 2.需提供复印件1份,采用A4打印,并加盖公章,还需提供副本原件以备查验; 3.该材料由工商部门核发。【展开】 | 《关于修改《关于简化程序方便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建法【2016】15号)五、应急维修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程序 (一)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售后公有住房原售房单位或其上级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已填好的应急维修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表或应急维修使用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表(见附件4-1、附件4-2); 2.所选施工单位需提交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和复印件; 3.应急维修工程预算书; 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摊明细表(见附件5-1、附件5-2)。 各区县审核部门不得擅自要求申请人提交其他材料作为申请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要件。【展开】 | 盖章【展开】 |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副本原件1份(副本原件仅供查验);副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证照材料与施工单位信息需一致,且在有效期内; 2.施工企业资质与所申请维修工程内容需一致,资质需为施工类; 3.需提供复印件1份,采用A4打印,并加盖公章,还需提供副本原件以备查验; 4.该材料由住建部门核发。【展开】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展开】 | 【展开】 | |
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副本原件1份(副本原件仅供查验);副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证照材料与施工单位信息需一致,且在有效期内; 2.施工企业资质与所申请维修工程内容需一致,资质需为施工类; 3.需提供复印件1份,采用A4打印,并加盖公章,还需提供副本原件以备查验; 4.该材料由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展开】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展开】 | 【展开】 | |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副本原件1份(副本原件仅供查验);副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证照材料与施工单位信息需一致,且在有效期内; 2.施工企业资质与所申请维修工程内容需一致,资质需为施工类; 3.需提供复印件1份,采用A4打印,并加盖公章,还需提供副本原件以备查验; 4.该材料由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展开】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展开】 | 【展开】 | |
6 | 消防应急部门出具的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专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需在有效期限内,且加盖鉴定部门公章; 2.专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需与所申请维修工程一致; 3.需提供原件、复印件各1份,采用A4打印,内容完整不缺漏; 4.该材料无固定模板,以消防应急部门实际提供材料为准; 5.该材料由消防应急部门出具。【展开】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展开】 | 【展开】 |
或卫健委出具的监督意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专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需在有效期限内,且加盖鉴定部门公章; 2.专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需与所申请维修工程一致; 3.需提供原件、复印件各1份,采用A4打印,内容完整不缺漏; 4.该材料无固定模板,以卫健委实际提供材料为准; 5.该材料由卫健委出具。【展开】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展开】 | 【展开】 | |
7 |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明细表(到幢)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需提交由市(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出具资金对账单,加盖公章; 2.申请日期应为前三个月内; 3.需提供原件1份; 4.该材料具有样例,需按照固定模板填写、字体清晰、内容无缺漏; 5.该材料需由申请人提供。【展开】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展开】 | 申请日期前三个月内【展开】 |
(二)、应急申请程序 | |||||||||
1 | 应急维修使用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请事项明确,资金准确,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表上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及收款帐号应准确,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应为本市商业银行; 3.需提供原件1份,采用A4打印; 4.该材料具有样例,需按照固定模板填写、字体清晰、内容无缺漏; 5.该材料需由申请人提供。【展开】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展开】 | 【展开】 |
2 | 应急维修工程预算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提交由相应资质部门出具预算书,工程预算书应由具有工程造价执业资格的造价师或造价员签字盖章,相关人员要在有效注册期内; 2.工程总造价(工程预算)及分摊金额需准确; 3.所申请维修工程需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京建物[2009]836号)、《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的通知》(京建发[2010]272号)规定的列支范围内; 4.需提供原件1份,采用A4打印; 5.如无法提交原件,需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同时现场核验原件; 6.该材料无固定模板,按照样例要求提供; 7.该材料需由申请人提供。【展开】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展开】 | 如无法提交原件,需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同时现场核验原件【展开】 |
3、施工单位 | |||||||||
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副本原件1份(副本原件仅供查验);副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证照材料与施工单位信息需一致,且在有效期内; 2.需提供复印件1份,采用A4打印,并加盖公章,还需提供副本原件以备查验; 3.该材料由工商部门核发。【展开】 | 《关于修改《关于简化程序方便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建法【2016】15号)五、应急维修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程序 (一)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售后公有住房原售房单位或其上级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2.所选施工单位需提交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和复印件;【展开】 | 盖章【展开】 |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副本原件1份(副本原件仅供查验);副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证照材料与施工单位信息需一致,且在有效期内; 2.施工企业资质与所申请维修工程内容需一致,资质需为施工类; 3.需提供复印件1份,采用A4打印,并加盖公章,还需提供副本原件以备查验; 4.该材料由住建部门核发。【展开】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展开】 | 【展开】 | |
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副本原件1份(副本原件仅供查验);副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证照材料与施工单位信息需一致,且在有效期内; 2.施工企业资质与所申请维修工程内容需一致,资质需为施工类; 3.需提供复印件1份,采用A4打印,并加盖公章,还需提供副本原件以备查验; 4.该材料由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展开】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展开】 | 【展开】 | |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副本原件1份(副本原件仅供查验);副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证照材料与施工单位信息需一致,且在有效期内; 2.施工企业资质与所申请维修工程内容需一致,资质需为施工类; 3.需提供复印件1份,采用A4打印,并加盖公章,还需提供副本原件以备查验; 4.该材料由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展开】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展开】 | 【展开】 | |
4 | 应急维修使用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摊明细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提交的分户(分摊)明细表应按要素填写完整,数据数准确,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字;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完整; 3.对于未交存资金的要以书面材料说明此部分业主分摊资金的处理方式:如上门收取或由申请单位垫付; 4.需提供原件1份,采用A4打印; 5.该材料具有样例,需按照固定模板填写、字体清晰、内容无缺漏; 6.该材料需由申请人提供。【展开】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展开】 | 盖章【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应急程序适用于《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34条规定的六种紧急情况: 1.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2.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3.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 4.楼体单侧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脱落危险的; 5.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6.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的。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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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符合受理标准,出具《受理通知书》 2.不符合标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要求补齐补正材料的,出具《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符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标准;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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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1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符合审查标准,出具 1.《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审核表》; 2.《应急维修使用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表》 不符合审查标准,不予批准并告知理由及依据 |
审查标准 1.所申请维修工程在规定列支范围内,符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标准;2.申请审核表上申请单位必须与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户名称一致,开户银行及收款账号应准确,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应为本市商业银行; 3.工程预算书应由具有工程造价执业资格的造价师或造价员签字盖章; 4.施工企业资质与所申请维修工程内容一致; 5.分户(分摊)明细表中房屋套数准确,维修资金交存完整,业主签字栏达到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相关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相关业主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签字同意; 6.专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整改意见书应在有效期限内。【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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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审核表 2、应急维修使用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表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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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审核表 | |
结果名称 | 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审核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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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登记表 |
结果样本 | 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审核表(修改版).doc |
有效时间 | 一年 |
应急维修使用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表 | |
结果名称 | 应急维修使用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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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登记表 |
结果样本 | 应急维修使用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表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一般就当年办结,超过的应提交情况说明 |
无
【部门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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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五)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工作程序性规定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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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工作程序性规定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建物〔2009〕51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事项,由住宅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房管局)房改部门受理并决定,由住宅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房管局)物业管理科(或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审核其使用用途是否属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规定的列支范围。【展开】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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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建物【2009】83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五)区、县建委(房管局)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部门、房改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区县管理部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五)使用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区、县房改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简化程序方便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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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简化程序方便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建法〔2013〕2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二、应急维修使用本市系统单位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通知原售房单位向物业所在区县建委或房管局的房改部门提出申请。【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修改《关于简化程序方便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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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修改《关于简化程序方便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建法【2016】1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一、将第五条中“所选施工单位不在本市应急维修施工企业名录(见附件8)的,需提交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和复印件”修改为“所选施工单位需提交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和复印件”。 二、删除第五条中“可供选择的鉴定、造价咨询机构见附件6”及附件6。 三、删除第七条及附件8。【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填表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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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金额时一定要注意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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