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224MB0217883D3110214323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无 |
| 处罚的行为 | 对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行为进行处罚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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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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