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9006R3110207707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区公安分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区公安分局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权力来源 | 无 | |
| 处罚的行为 | 【第19条】【第1款】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19条】【第2款】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依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罚 | ||
| 处罚结果名称 |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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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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