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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1110224000087812Y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11110224000087812Y3002014006007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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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cad3aa-bf2b-4f9b-95d4-1c49fbb15b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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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10115000000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人保局分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1:30,下午13:00-17:30{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11:30-13:00,周六08: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人保局分中心: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艺苑桐城办公楼1层社保服务大厅综合受理1-7号窗口
参保人员因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已获得港澳台居民身份的原内地居民离开内地(大陆)、外籍参保职工离境、港澳台参保职工离开内地(大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等情形,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申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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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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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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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1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 参保人员因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已获得港澳台居民身份的原内地居民离开内地(大陆)、外籍参保职工离境、港澳台参保职工离开内地(大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等情形,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申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返还。
办理时间 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人保局分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1:30,下午13:00-17:30{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11:30-13:00,周六08: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人保局分中心: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艺苑桐城办公楼1层社保服务大厅综合受理1-7号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9236925【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人保局分中心: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甲14号1层社保服务大厅1-7号窗口【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人保局分中心: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14号楼1层社保服务大厅综合受理1-7号窗口【展开】

基本编码 002014006007 事项编码 11110224000087812Y3002014006007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224000087812Y300201400600701 进驻大厅类型 专业分中心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授权组织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现场查询: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人保局分中心: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14号楼1层社保服务大厅综合受理1-7号窗口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初审件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全区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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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1、《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终止(结算)类业务申请表》原件,以单位形式申请业务时应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因特殊情况需发放至单位时收取《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方式申请书》原件,报表应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3、参保人员因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原因申请时需提供:外国籍护照、取得外国籍时间的材料(非中文时需提供翻译件,翻译件需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并盖章)或大陆籍户口注销证明(证明中需有取得外国籍时间)、《参保职工转外国籍个人账户储存额清算申请告知》原件,查验后留存高拍影像件,申请告知中必须本人签字,代签无效。 4、已获得港澳台居民身份的原内地居民离开内地(大陆)原因申请时需提供:有效的港澳台证件、取得港澳台籍时间的材料、《参保职工(已获得港澳台居民身份)个人账户储存额清算申请告知》原件,查验后留存高拍影像件,申请告知中必须本人签字,代签无效。 5、外籍参保职工离境原因申请时需提供:护照、《参保职工(外籍人)离境清算申请告知》原件,护照查验后留存高拍影像件;申请告知中必须本人签字,代签无效。与参保时证件信息不一致的,同步申报个人信息变更。 6、港澳台参保职工离开内地(大陆)原因申请时需提供:有效的港澳台证件、《参保职工(港澳台)个人账户储存额清算申请告知》 原件 ,港澳台证件查验后留存高拍影像件;申请告知中必须本人签字,代签无效。与参保时证件信息不一致的,同步申报个人信息变更。 7、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原因申请时需提供:《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领取告知》原件,申请告知中必须本人签字,代签无效。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终止(结算)类业务申请表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表格类;纸质样表下载空表下载材料填写齐全,以单位形式申请业务时应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展开】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此材料为业务申请表。【展开】【展开】
二、参保人存在如下情形的应收取如下材料
(一)、参保人员因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原因申请时需提供
1护照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结果文书类;纸质样例下载1、是否在有效期之内;2、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展开】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3.《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1号) 4.《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5.《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养发〔2007〕21号)【展开】【展开】
2国内户籍注销凭证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结果文书类;纸质样例下载1.核对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2.核对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一致。【展开】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3.《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1号) 4.《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5.《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养发〔2007〕21号)【展开】【展开】
3参保职工转外国籍个人账户储存额清算申请告知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参保人须个人签字【展开】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3.《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1号) 4.《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5.《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养发〔2007〕21号)【展开】【展开】
(二)、已获得港澳台居民身份的原内地居民离开内地(大陆)原因申请时需提供
1港澳居民身份证件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结果文书类;纸质样例下载1.核对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2.核对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一致。【展开】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3.《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1号) 4.《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5.《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养发〔2007〕21号)【展开】【展开】
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件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结果文书类;纸质样例下载1.核对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2.核对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一致。【展开】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3.《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1号) 4.《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5.《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养发〔2007〕21号)【展开】【展开】
2参保职工(已获得港澳台居民身份)个人账户储存额清算申请告知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参保人须个人签字【展开】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3.《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1号) 4.《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5.《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养发〔2007〕21号)【展开】【展开】
(三)、外籍参保职工离境原因申请时需提供
1护照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结果文书类;纸质样例下载1、是否在有效期之内;2、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展开】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3.《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1号) 4.《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5.《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养发〔2007〕21号)【展开】【展开】
2参保职工(外籍人)离境清算申请告知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参保人须个人签字【展开】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3.《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1号) 4.《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5.《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养发〔2007〕21号)【展开】【展开】
(四)、港澳台参保职工离开内地(大陆)原因申请时需提供
1港澳居民身份证件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结果文书类;纸质样例下载1.核对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2.核对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一致。【展开】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3.《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1号) 4.《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5.《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养发〔2007〕21号)【展开】【展开】
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件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结果文书类;纸质样例下载1.核对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2.核对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一致。【展开】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3.《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1号) 4.《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5.《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养发〔2007〕21号)【展开】【展开】
2参保职工(港澳台)个人账户储存额清算申请告知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参保人须个人签字【展开】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3.《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1号) 4.《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5.《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养发〔2007〕21号)【展开】【展开】
(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原因申请时需提供
1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领取告知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参保人须个人签字【展开】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3.《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1号) 4.《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5.《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养发〔2007〕21号)【展开】【展开】
(六)、因特殊情况需发放至单位时收取
1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方式申请书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报表应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展开】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3.《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1号) 4.《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5.《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养发〔2007〕21号)【展开】【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1、《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终止(结算)类业务申请表》原件,以单位形式申请业务时应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因特殊情况需发放至单位时收取《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方式申请书》原件,报表应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3、参保人员因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原因申请时需提供:外国籍护照、取得外国籍时间的材料(非中文时需提供翻译件,翻译件需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并盖章)或大陆籍户口注销证明(证明中需有取得外国籍时间)、《参保职工转外国籍个人账户储存额清算申请告知》原件,查验后留存高拍影像件,申请告知中必须本人签字,代签无效。 4、已获得港澳台居民身份的原内地居民离开内地(大陆)原因申请时需提供:有效的港澳台证件、取得港澳台籍时间的材料、《参保职工(已获得港澳台居民身份)个人账户储存额清算申请告知》原件,查验后留存高拍影像件,申请告知中必须本人签字,代签无效。 5、外籍参保职工离境原因申请时需提供:护照、《参保职工(外籍人)离境清算申请告知》原件,护照查验后留存高拍影像件;申请告知中必须本人签字,代签无效。与参保时证件信息不一致的,同步申报个人信息变更。 6、港澳台参保职工离开内地(大陆)原因申请时需提供:有效的港澳台证件、《参保职工(港澳台)个人账户储存额清算申请告知》 原件 ,港澳台证件查验后留存高拍影像件;申请告知中必须本人签字,代签无效。与参保时证件信息不一致的,同步申报个人信息变更。 7、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原因申请时需提供:《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领取告知》原件,申请告知中必须本人签字,代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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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予以受理或不受理

    审查标准

    参保人员因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已获得港澳台居民身份的原内地居民离开内地(大陆)、外籍参保职工离境、港澳台参保职工离开内地(大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等情形,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申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返还。【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10个工作日审核人员审批通过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领取;审批不通过的,本事项办理不成功。

    审查标准

    参保人员因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已获得港澳台居民身份的原内地居民离开内地(大陆)、外籍参保职工离境、港澳台参保职工离开内地(大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等情形,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申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返还。【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领取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领取
结果名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领取
结果文书类型其他
结果样本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doc
有效时间无时限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发布号令(文号)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展开】
【部门规章】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依据名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六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展开】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依据名称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83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十九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被保险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被保险人死亡后,个人账户储存额或者余额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可以依法继承,其余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展开】
【行政法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
依据名称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七条 港澳台居民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开内地(大陆)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并继续缴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已获得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的原内地(大陆)居民,离开内地(大陆)时选择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返回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并继续参保时,原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离开内地(大陆)时已经选择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原缴费年限不再合并计算,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展开】
【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依据名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
发布号令(文号)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策部署,适应我国人口发展新形势,充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根据宪法,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
一、同步启动延迟男、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用十五年时间,逐步将男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从原六十周岁延迟至六十三周岁,将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从原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分别延迟至五十五周岁、五十八周岁。
【展开】

是否收费:

1、 没有到达退休年龄能否申请一次性个人账户清算?
除移居国外、死亡等原因外,未到达退休年龄均不能申请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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