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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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实施机构 | 服务对象 |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
| 受理条件 | 1.离休统筹人员持社保卡结算医疗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应为离休统筹人员出具结算单据,垫付应由离休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其余费用由离休统筹人员交纳。(《关于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0〕70号第一条第一款第3项) 2.定点医疗机构应设专人负责数据上传及入库复核工作,要在完成结算后48小时内,通过网络或报盘方式将结算数据上传到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关于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0〕70号第一条第一款第4项) 3.结算数据填写完整,真实有效。 | ||
| 办理时间和地点 | 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医保局分中心 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3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 上午: 08:30 - 09:00; 下午: 14:15 - 18:00; 周六: 上午: 08:30 - 12:30; ) 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甲15号楼-3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1296694【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医保分中心: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甲15号楼综合服务大厅1层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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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监督方式 |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224MB1633475Y311204105000203 | 进驻大厅类型 | |
| 委托部门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 办理项行使层级 | 物流快递 | 否 | |
| 预约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 | |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定程序 | 无 |
| 行使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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