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大兴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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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确定为本市的人员。具体条件如下: 1.因病提前退休(职):依照劳动鉴定程序经市或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并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1)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种目录及人员备案已经审核通过;(2)达到特殊工种工作年限: ①从事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累计满十年; ②从事井下或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 ③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来源:《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全文) 二、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 ||
办理时间 | 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人保局分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1:30,下午13:00-17:30{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11:30-13:00,周六08: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人保局分中心: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艺苑桐城办公楼1层综合服务大厅综合受理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1296812【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人保局分中心: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15号楼综合服务大厅1层综合受理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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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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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2014006003 | 事项编码 | 11110224000087812Y3002014006003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224000087812Y300201400600301 | 进驻大厅类型 | 专业分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1296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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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四款需职工原始档案及《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中明确转递干部人事档案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或者安排专人送取。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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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人签字的职工提前退休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退休申请填报完整,与实际情况一致【展开】 |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1〕49号)【展开】 | 【展开】 |
二 | 职工档案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装订完好,有目录; 2、内容清晰完整,页面无折损、污迹; 3、记载职工出生日期、工作经历、判刑、学历、招工等材料。【展开】 |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1〕49号)【展开】 | 【展开】 |
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职工还需提交 | |||||||||
(一) | 经备案确认的本单位特殊工种名录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1〕49号)有关规定,名录内容清晰完整,页面无折损、污迹; 2、备案名录中应明确企业名称、工种名称、工种性质和备案时间; 3、需有确认主管部门的章。【展开】 |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1〕49号)【展开】 | 【展开】 |
(二) | 特殊工种退休公示表及公示影像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公示表、公示影像【展开】 |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1〕49号)【展开】 | 申报单位及特殊工种从事单位均需要提供【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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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请人 | / |
审查标准 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养老保险规定,申报办理退休手续,材料齐全,填写完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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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受理或不受理 |
审查标准 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养老保险规定,申报办理退休手续,材料齐全,填写完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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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2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核准 |
审查标准 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养老保险规定,申报办理退休手续,材料齐全,填写完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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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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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领取 |
无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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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登记表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算表.xls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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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展开】 |
【行政法规】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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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发〔1978〕10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展开】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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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办发〔1999〕1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四、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一)对提前退休的情况进行清查处理。(二)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三)严格按国家规定核定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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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劳部发〔1993〕12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一九七八年以来,我部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要求,负责全国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工作,一九八五年为了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我部发出了《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将提前退休工种改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送我部备案。此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对于保护职工的健康,促进生产发展,维护社会安定,起了重要作用。但是,从几年来的执行情况看,有的部门对提前退休工种审批过宽,有的审批程序不健全,有的没有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特别是对审批条件掌握不一,随意开口子,导致提前退休人员过量增多,类似工种在各部门之间产生攀比,影响了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精神,我部决定加强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停止审批新的提前退休工种。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提前退休工种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我部审批。 二、我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各有关部门已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进行清理和调整。 三、各地劳动部门在办理提前退休工作时应严格把关,凡不符合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的,一律不予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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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劳社部发〔1999〕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仅限定为: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但此项规定与前款规定不能同时适用于一名职工。 对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要清退回企业。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 (一)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各地区要严格按《通知》规定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权限,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要建立审批工作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督。 (二)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三)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统一由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负责医疗诊断,并出具证明。非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一律无效。 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定期审核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作出鉴定结论。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暂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CB/T16180—1996)(1—4)级》执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出补充规定。 (四)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每年要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时间。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核定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 对于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和按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的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人员,其养老金按《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的办法计发,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部分不予弥补。对于按纺织企业提前退休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要按照劳动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切实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劳社部发[1998]6号)的规定减发养老金。 四、集中力量,按期完成清理提前退休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按期完成对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退职情况的清理工作。企业要开展自查,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规定办理的提前退休要严格按规定进行纠正。对存在问题而不主动进行清理的企业,要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在清理工作中,要做好企业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讲清道理,争取他们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对被清理的人员要妥善安置,保证职工队伍的稳定。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清理情况和下一步加强管理的措施及处理结果写出书面报告,并填报《清查和纠正1998年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统计表》(附后),一并于5月10日前报送劳动保障部,由劳动保障部汇总后上报国务院。 五、加强领导,切实做好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退职的危害性,切实加强领导,将其作为深化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定期公布退休、退职审批结果。企业对职工退休、退职的报批要严格把关,切实维护职工参加劳动和享受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展开】 |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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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公布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第一款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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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劳社养发〔1999〕6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全文【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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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人社养发〔2011〕4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全文【展开】 |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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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统筹层次主管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统筹层次主管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女职工退休年龄是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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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人退休年龄为50周岁,女干部退休年龄为55周岁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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