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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
11110224000087812Y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费欠费补缴申报
11110224000087812Y3002014003005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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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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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10115000000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人保局分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1:30,下午13:00-17:30{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11:30-13:00,周六08: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人保局分中心: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艺苑桐城办公楼社保服务大厅综合受理窗口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造成应缴未缴的,可申请办理社会保险费欠费补缴,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或到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现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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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社会保险费欠费补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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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1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造成应缴未缴的,可申请办理社会保险费欠费补缴,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或到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现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办理时间 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人保局分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1:30,下午13:00-17:30{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11:30-13:00,周六08: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人保局分中心: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艺苑桐城办公楼社保服务大厅综合受理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9236925【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人保局分中心: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甲14号1层社保服务大厅咨询台及综合受理窗口【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人保局分中心: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甲14号社保服务大厅中心106室【展开】

基本编码 002014003005 事项编码 11110224000087812Y3002014003005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224000087812Y300201400300501 进驻大厅类型 专业分中心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授权组织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网上查询:http://rsj.beijing.gov.cn/csibiz/
现场查询: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人保局分中心: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甲14号社保服务大厅中心综合业务1-7窗口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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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一、单位整体进行欠费补缴、补缴基数差额采用告知承诺制,可直接网上办理,无需额外提供材料。
(一)、前台采用告知承诺制时
1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业务申请表(单位)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表格类;纸质样表下载空表下载单位公章与系统名称是否一致【展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行政法规】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3.《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部门规章】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5.《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 【政府规章】 6.《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7.《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 【其他规范性文件】 8.《关于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1〕39号)【展开】【展开】
参保职工缴费基数补差申办单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表格类;纸质样表下载空表下载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造成应缴未缴的,可申请办理社会保险费欠费补缴,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或到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现场提交申请。按要求收取材料【展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行政法规】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3.《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部门规章】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5.《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 【政府规章】 6.《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7.《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 【其他规范性文件】 8.《关于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1〕39号)【展开】【展开】
(二)、下述情况不适用承诺制:
1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业务申请表(单位)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表格类;纸质样表下载空表下载单位公章与系统名称是否一致【展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行政法规】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3.《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部门规章】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5.《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 【政府规章】 6.《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7.《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 【其他规范性文件】 8.《关于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1〕39号)【展开】【展开】
参保职工缴费基数补差确认表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表格类;纸质样表下载空表下载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造成应缴未缴的,可申请办理社会保险费欠费补缴,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或到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现场提交申请。【展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行政法规】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3.《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部门规章】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5.《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 【政府规章】 6.《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7.《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 【其他规范性文件】 8.《关于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1〕39号)【展开】【展开】
2、单位申请补缴2011年7月前的基数差额的;单位出现信用问题尚未修复的;单位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
参保人上一年度的本单位原始工资明细(职工所在页、体现工资构成)当年入职本单位的提供参保人在本单位的首个全月原始工资表(职工所在页、体现工资构成)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符合政策要求的工资发放明细【展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行政法规】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3.《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部门规章】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5.《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 【政府规章】 6.《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7.《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 【其他规范性文件】 8.《关于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1〕39号)【展开】【展开】
3、单位申请时间段已办理过同一职工补缴基数差额;稽核立案补缴基数差;一次性补缴基数差三年以上;工伤人员补缴受伤前12个月的;临近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2个月的
工资明细(要求同第2条)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符合政策要求的工资发放明细【展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行政法规】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3.《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部门规章】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5.《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 【政府规章】 6.《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7.《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 【其他规范性文件】 8.《关于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1〕39号)【展开】【展开】
个人工资银行流水记录凭证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造成应缴未缴的,可申请办理社会保险费欠费补缴,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或到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现场提交申请。按要求收取材料【展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行政法规】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3.《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部门规章】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5.《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 【政府规章】 6.《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7.《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 【其他规范性文件】 8.《关于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1〕39号)【展开】【展开】
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2018年12月(含)前为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2019年1月(含)后为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及电子税务局报税截图)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主要审核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月份数。【展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行政法规】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3.《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部门规章】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5.《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 【政府规章】 6.《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7.《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 【其他规范性文件】 8.《关于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1〕39号)【展开】【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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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受理

    审查标准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造成应缴未缴的,可申请办理社会保险费欠费补缴,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或到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现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填写完整。【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5个工作日审核人员办结

    审查标准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造成应缴未缴的,可申请办理社会保险费欠费补缴,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或到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现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填写完整。【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完成社会保险费欠费补缴

    送达方式
    其他:现场告知

完成社会保险费欠费补缴
结果名称完成社会保险费欠费补缴
结果文书类型其他
结果样本完成社会保险费欠费补缴结果样本.txt
有效时间无时限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发布号令(文号)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展开】
【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依据名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人社部发〔2015〕32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二十六条:参保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缴清欠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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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需要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补缴超三个月的需要纳税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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