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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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当参保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应暂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 1、第三十条: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待遇期间服刑的,县社保机构应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和《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通过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发现的疑似丧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人员,社保机构应当暂停待遇发放,并调查核实。 第三十四条:待遇领取人员出现本规程第三十七条有关情况的,社保机构应从其出现情况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来源:《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 2、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来源:《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 3、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可以按被判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继续按判刑前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来源:《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 4、政策规定的待遇领取人员需要暂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5、提交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文书(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或死亡、失踪、生存状态不明的文书或告示(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或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外待遇的材料(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或村(居)委会或社保所的书面说明(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依申请受理。 | ||
办理时间 | 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人保局分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1:30,下午13:00-17:30{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11:30-13:00,周六08: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人保局分中心: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艺苑桐城办公楼1层社保大厅综合受理窗口1-7号窗口((受理在各镇街,各镇街受理该项的地点见各镇街办事指南))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129662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人保局分中心: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14号楼1层社保大厅综合受理窗口1-7号窗口(受理在各镇街,各镇街受理该项的地点见各镇街办事指南)【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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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人保局分中心: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14号楼1层社保服务大厅综合受理1-7号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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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2014006005 | 事项编码 | 11110224000087812Y3002014006005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224000087812Y300201400600501 | 进驻大厅类型 | 专业分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人保局分中心: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14号楼1层社保大厅综合受理窗口1-7号窗口(受理在各镇街,各镇街受理该项的地点见各镇街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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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分条件办理(区街)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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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如为个人办理,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可关联电子证照,支持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有效身份证件【展开】 | 核验个人身份所需【展开】 | 【展开】 |
二 | 北京市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类业务申请表(一)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材料齐全;如单位申请,需加盖单位公章;受理时需关注勾选事项与申报事项一致【展开】 | 《北京市人力社保服务规范》【展开】 | 【展开】 |
三 | 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文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非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司法部门出具的参保人本人的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文书(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展开】 | 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来源:《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展开】 | 【展开】 |
或死亡、失踪、生存状态不明的文书或告示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非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司法部门出具的参保人本人的死亡、失踪、生存状态不明的文书或告示(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展开】 | 第三十一条 社保机构应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07号)的要求,及时开展参保人员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工作。 第三十二条 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本村(居)上月死亡人员名单(含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死亡日期等基本信息)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乡镇(街道)事务所汇总后上报县社保机构。 第三十三条: 对通过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发现的疑似丧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人员,社保机构应当暂停待遇发放,并调查核实。 第三十四条:待遇领取人员出现本规程第三十七条有关情况的,社保机构应从其出现情况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七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死亡、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来源:《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展开】 | 【展开】 | |
或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外待遇的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非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享受其他待遇的部门出具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外待遇的材料(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展开】 | 第三十四条:待遇领取人员出现本规程第三十七条有关情况的,社保机构应从其出现情况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七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死亡、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来源:《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展开】 | 【展开】 | |
或村(居)委会或社保所的书面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村(居)委会或社保所的书面说明(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展开】 | 第三十二条 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本村(居)上月死亡人员名单(含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死亡日期等基本信息)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乡镇(街道)事务所汇总后上报县社保机构。 (来源:《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展开】 | 【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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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请人 | 申请人 |
审查标准 1、第三十条: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待遇期间服刑的,县社保机构应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和《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三十一条 社保机构应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07号)的要求,及时开展参保人员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工作。 第三十二条 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本村(居)上月死亡人员名单(含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死亡日期等基本信息)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乡镇(街道)事务所汇总后上报县社保机构。 第三十三条:对通过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发现的疑似丧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人员,社保机构应当暂停待遇发放,并调查核实。 第三十四条:待遇领取人员出现本规程第三十七条有关情况的,社保机构应从其出现情况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七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死亡、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来源:《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 2、根据待遇领取人员的实际情况提供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文书(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或死亡、失踪、生存状态不明的文书或告示(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或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外待遇的材料(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或村(居)委会或社保所的书面说明(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3、提供文书或说明材料为相关政府部门出具。【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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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材料齐全同意受理,材料不齐全不同意受理 |
审查标准 1、第三十条: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待遇期间服刑的,县社保机构应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和《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三十一条 社保机构应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07号)的要求,及时开展参保人员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工作。 第三十二条 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本村(居)上月死亡人员名单(含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死亡日期等基本信息)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乡镇(街道)事务所汇总后上报县社保机构。 第三十三条:对通过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发现的疑似丧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人员,社保机构应当暂停待遇发放,并调查核实。 第三十四条:待遇领取人员出现本规程第三十七条有关情况的,社保机构应从其出现情况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七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死亡、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来源:《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 2、根据待遇领取人员的实际情况提供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文书(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或死亡、失踪、生存状态不明的文书或告示(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或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外待遇的材料(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或村(居)委会或社保所的书面说明(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3、提供文书或说明材料为相关政府部门出具,依据材料内容确认是否符合暂停领取待遇情形。【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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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1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审查合格暂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
审查标准 1、第三十条: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待遇期间服刑的,县社保机构应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和《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三十一条 社保机构应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07号)的要求,及时开展参保人员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工作。 第三十二条 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本村(居)上月死亡人员名单(含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死亡日期等基本信息)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乡镇(街道)事务所汇总后上报县社保机构。 第三十三条:对通过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发现的疑似丧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人员,社保机构应当暂停待遇发放,并调查核实。 第三十四条:待遇领取人员出现本规程第三十七条有关情况的,社保机构应从其出现情况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七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死亡、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来源:《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 2、根据待遇领取人员的实际情况提供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文书(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或死亡、失踪、生存状态不明的文书或告示(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或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外待遇的材料(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或村(居)委会或社保所的书面说明(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3、提供文书或说明材料为相关政府部门出具,依据材料内容确认是否符合暂停领取待遇情形。【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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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暂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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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领取其他:无需送达 |
无
暂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 |
结果名称 | 暂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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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暂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请.pn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规范性文件】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 |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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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 |
发布号令(文号) | 人社厅函〔2010〕15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基本养老金是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保障。离退休人员因失踪等原因被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之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期间被暂停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不再予以补发;离退休人员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其家属应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当离退休人员再次出现或家属能够提供其仍具有领取养老金资格证明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应补发其被暂停发放的基本养老金,在被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期间国家统一部署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也应予以补调。【展开】 |
【部门规章】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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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人社部发〔2019〕8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条: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待遇期间服刑的,县社保机构应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和《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通过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发现的疑似丧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人员,社保机构应当暂停待遇发放,并调查核实。 第三十四条:待遇领取人员出现本规程第三十七条有关情况的,社保机构应从其出现情况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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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
发布号令(文号) | 劳社厅函〔2001〕4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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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 |
发布号令(文号) | 劳社厅函〔2003〕31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可以按被判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继续按判刑前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展开】 |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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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五条 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应当停止发放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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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社保发〔2020〕1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三条 市级经办机构通过数据比对、村(居)委会或家属上报领取待遇人员正在服刑的,区级经办机构应及时核实信息,并按规定停发服刑期间养老金,服刑次月停发养老金,刑满次月恢复养老金。领取待遇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养老金暂停发放。【展开】 |
【部门规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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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人社部发〔2024〕7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 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继续就业并按国家规定缴费的,自恢复缴费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第十一条 建立病残津贴领取人员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制度,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供技术支持,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预算。经复查鉴定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自做出复查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复查鉴定的病残津贴领取人员,自告知应复查鉴定的60日后暂停发放病残津贴,经复查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恢复其病残津贴,自暂停发放之日起补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什么情况可以暂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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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所掌握了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被判刑或劳动教养,以及死亡、失踪、生存状态不明或享受其他待遇等情况时,可将掌握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或当事人提供的资料上报经办机构,经办机构核实后,对该领取养老待遇人员在信息系统中进行中断给付业务操作。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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