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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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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
受理条件 | 1、第三十条: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待遇期间服刑的,县社保机构应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和《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通过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发现的疑似丧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人员,社保机构应当暂停待遇发放,并调查核实。 第三十四条:待遇领取人员出现本规程第三十七条有关情况的,社保机构应从其出现情况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来源:《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 2、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来源:《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 3、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可以按被判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继续按判刑前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来源:《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 4、政策规定的待遇领取人员需要暂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5、提交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文书(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或死亡、失踪、生存状态不明的文书或告示(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或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外待遇的材料(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或村(居)委会或社保所的书面说明(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依申请受理。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09:00-17:30(受理在各镇街,各镇街受理该项的办理时间见各镇街办事指南)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人保局分中心: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14号楼1层社保大厅综合受理窗口1-7号窗口(受理在各镇街,各镇街受理该项的地点见各镇街办事指南)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129662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人保局分中心: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14号楼1层社保大厅综合受理窗口1-7号窗口(受理在各镇街,各镇街受理该项的地点见各镇街办事指南)【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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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
基本编码 | 002014006005 | 事项编码 | 11110224000087812Y3002014006005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224000087812Y3002014006005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 |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街乡初审、区级终审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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