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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保障性住房配租意向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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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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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工作日上午09:00-11:30,下午13:00-17:30(受理在各镇街,各镇街受理该项的办理时间见各镇街办事指南)
北京市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15号1层B厅综合受理窗口(受理在各镇街,各镇街受理该项的地点见各镇街办事指南)
1、第二章 申请和审核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统称“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    (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对上述标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三)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来源: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建法〔2011〕25号) 2、一、资格申请、审核 (一)申请 家庭收入、住房、资产等符合本市市场租房补贴申请条件的城镇户籍家庭,可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领取《北京市市场租房补贴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后,持《审核表》以及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资产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备案家庭轮候期间符合市场租房补贴申请条件的,可申请通过市场租房补贴方式解决过渡期间困难。 (二)审核 申请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的审核按照本市现行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执行。审核程序如下: 1.街道(乡镇)初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并告知。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在受理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初审应在民政、公安、税务、社保、不动产登记等部门配合下,对市场租房补贴家庭的婚姻、户籍、人口、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信息比对核查。信息比对核查时间不计入审核工作时限。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申请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在申请人户籍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提出初审意见,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经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时将未通过的结果、原因及复查权利书面告知申请家庭。 申请家庭对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告知书30个工作日内向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复查,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提出复查申请的,不予受理。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工作,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家庭。经复查异议成立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恢复后续审核工作。复查时间不计入审核工作时限。 2.区县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接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符合条件的,确定审核结果。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在区县政府网站对符合条件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资产情况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复审符合市场租房补贴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家庭,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制定《北京市市场租房补贴资格通知单》,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 对公示或复审结果有异议的,申请家庭可按照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初审异议复查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3.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一定比例对街道(乡镇)、区县审核通过的家庭情况进行抽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将抽查家庭全部纸质档案材料扫描上传到住房保障综合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工作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市场租房补贴申请、审核、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5〕16号) 3、需符合按公告范围,申请家庭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地点或网站进行意向登记等条件。 4、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5、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6、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7、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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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配租意向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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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家庭应在公告规定时限内到指定地点进行意向登记(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家庭应在公告规定时限内到指定地点进行意向登记(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服务对象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理形式
受理条件 1、第二章 申请和审核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统称“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    (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对上述标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三)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来源: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建法〔2011〕25号) 2、一、资格申请、审核 (一)申请 家庭收入、住房、资产等符合本市市场租房补贴申请条件的城镇户籍家庭,可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领取《北京市市场租房补贴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后,持《审核表》以及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资产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备案家庭轮候期间符合市场租房补贴申请条件的,可申请通过市场租房补贴方式解决过渡期间困难。 (二)审核 申请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的审核按照本市现行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执行。审核程序如下: 1.街道(乡镇)初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并告知。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在受理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初审应在民政、公安、税务、社保、不动产登记等部门配合下,对市场租房补贴家庭的婚姻、户籍、人口、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信息比对核查。信息比对核查时间不计入审核工作时限。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申请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在申请人户籍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提出初审意见,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经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时将未通过的结果、原因及复查权利书面告知申请家庭。 申请家庭对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告知书30个工作日内向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复查,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提出复查申请的,不予受理。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工作,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家庭。经复查异议成立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恢复后续审核工作。复查时间不计入审核工作时限。 2.区县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接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符合条件的,确定审核结果。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在区县政府网站对符合条件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资产情况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复审符合市场租房补贴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家庭,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制定《北京市市场租房补贴资格通知单》,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 对公示或复审结果有异议的,申请家庭可按照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初审异议复查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3.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一定比例对街道(乡镇)、区县审核通过的家庭情况进行抽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将抽查家庭全部纸质档案材料扫描上传到住房保障综合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工作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市场租房补贴申请、审核、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5〕16号) 3、需符合按公告范围,申请家庭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地点或网站进行意向登记等条件。 4、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5、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6、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7、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1:30,下午13:00-17:30(受理在各镇街,各镇街受理该项的办理时间见各镇街办事指南)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北京市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15号1层B厅综合受理窗口(受理在各镇街,各镇街受理该项的地点见各镇街办事指南)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受理在各镇街,各镇街咨询该项的电话见各镇街办事指南:(010)69262646【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15号1层B厅综合受理窗口(受理在各镇街,各镇街受理该项的地点见各镇街办事指南)【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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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111014007003 事项编码 11110224MB0217883D3111014007003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224MB0217883D311101400700301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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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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