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224000087855C3110313018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强制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大兴区生态环境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大兴区生态环境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强制/检查结果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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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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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 | |||
立案 |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一)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五)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 【展开】 | 立案申请表【展开】 | |
处理决定 | |||
决定 | 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书面报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案情重大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应当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展开】 | 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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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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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有关设施、设备、物品。 【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