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224MB0217883D3110214320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权力来源 | 无 | |
处罚的行为 | 对房屋租赁业务,未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经纪合同、统一收取佣金、开具发票,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屋租赁经纪业务,房地产经纪人员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执行房屋租赁经纪业务,居间、代理不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租借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处罚的种类 | 罚款 | ||
处罚的幅度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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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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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立案 | |||
检查 | --【展开】 | --【展开】 | |
立案 | 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媒体曝光、安全事故报告、12345热线转件或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需要进行处理处罚的,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需要移送其他机关的,移送相关部门;符合行政处罚法简易程序条件的,可执行简易处罚程序。【展开】 | 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案件移送)、行政处罚案件移送书【展开】 | |
调查决定 | |||
调查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判断违法事实是否存在违法主体是否正确是否需要处罚,不存在违法行为不需要处罚的撤销立案。【展开】 | 调查笔录、证据文书、撤销立案审批表【展开】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 | 告知书【展开】 | |
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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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31号令修改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27条】【第1款】【第2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房屋租赁经纪业务,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经纪合同,统一收取佣金、开具发票。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 【第27条】【第1款】【第3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执行业务。 【第27条】【第1款】【第4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不得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 【第27条】【第1款】【第6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不得居间、代理出租不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 【第36条】【第1款】【第5项】对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建设(房屋)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五)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或者违反第(四)项规定,租借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