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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停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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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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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人保局分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1:30,下午13:00-17:30{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11:30-13:00,周六08: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人保局分中心: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艺苑桐城办公楼1层社保服务大厅综合受理1-7号窗口
参保人发生疑似死亡、失踪、被羁押或判刑、重复领取待遇等,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发生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死亡等符合国家规定应停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应提供以下材料办理暂停发放: 1.《北京市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类业务申请表(一)》(用于暂停业务)或《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终止(结算)类业务申请表》(用于终止业务)办理待遇停发。如为单位办理,报表应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盖章应清晰端正。 2. 参保人出现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羁押的,须携带公检法等部门出具的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文书。(来源:《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 3.参保人出现疑似死亡、失踪等情形的书面材料。(来源:《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二十五条) 4.参保人出现重复领取待遇等按政策规定需要暂停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书面材料。(来源:《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二十五条) 5. 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出现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死亡等相关材料。(来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经办工作的通知》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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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停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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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1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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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服务对象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理形式
受理条件 参保人发生疑似死亡、失踪、被羁押或判刑、重复领取待遇等,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发生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死亡等符合国家规定应停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应提供以下材料办理暂停发放: 1.《北京市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类业务申请表(一)》(用于暂停业务)或《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终止(结算)类业务申请表》(用于终止业务)办理待遇停发。如为单位办理,报表应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盖章应清晰端正。 2. 参保人出现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羁押的,须携带公检法等部门出具的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文书。(来源:《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 3.参保人出现疑似死亡、失踪等情形的书面材料。(来源:《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二十五条) 4.参保人出现重复领取待遇等按政策规定需要暂停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书面材料。(来源:《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二十五条) 5. 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出现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死亡等相关材料。(来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经办工作的通知》第十六条)
办理时间 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人保局分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1:30,下午13:00-17:30{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11:30-13:00,周六08: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人保局分中心: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艺苑桐城办公楼1层社保服务大厅综合受理1-7号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9236925【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人保局分中心: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14号楼1层社保服务大厅综合受理1-7号窗口【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基本编码 002014006005 事项编码 11110224000087812Y3002014006005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224000087812Y300201400600502 进驻大厅类型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授权组织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初审件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全区 特殊程序
行使内容 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二十五条“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应当停止发放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符合待遇暂停情形的,需停发养老保险待遇的,由经办机构审核进行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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