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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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实施机构 | 服务对象 |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
| 受理条件 | 1.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3.提供的资料需齐全、填写内容完整。 | ||
| 办理时间和地点 | 北京市大兴区税务局第四税务所 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00 - 17:00; 北京市大兴区义和庄东里5号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12366【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商事税务分中心: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18号院3号楼一层引导台【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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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监督方式 |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883567300103004400000 | 进驻大厅类型 | |
| 委托部门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 办理项行使层级 | 物流快递 | 否 | |
| 预约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 | |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定程序 | |
| 行使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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