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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新办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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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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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商事税务分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1:30; 下午: 13:00 - 17:3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30 - 18:00; 周六上午08:00 - 12:00; }
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商事税务分中心: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18号院3号楼综合窗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要求,“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1.申请人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预包装食品包含普通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除外)、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符合备案的法定条件,通过北京市企业服务e窗通平台申请办理设立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选择“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一种或多种,备案信息采集表填报准确完整,营业执照予以审批通过且经营范围记载“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一种或多种,同时取得《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表》的视为备案成功。2.已办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表》中食品经营者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种类变化的,应通过变更营业执照相应信息的方式变更备案信息;其他备案内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登陆“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政务服务平台”(https://banshi.scjgj.beijing.gov.cn/portal/index),通过“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修改”入口,变更备案信息。材料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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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新办或变更

切换简洁版

  • 即办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1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要求,“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1.申请人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预包装食品包含普通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除外)、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符合备案的法定条件,通过北京市企业服务e窗通平台申请办理设立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选择“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一种或多种,备案信息采集表填报准确完整,营业执照予以审批通过且经营范围记载“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一种或多种,同时取得《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表》的视为备案成功。2.已办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表》中食品经营者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种类变化的,应通过变更营业执照相应信息的方式变更备案信息;其他备案内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登陆“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政务服务平台”(https://banshi.scjgj.beijing.gov.cn/portal/index),通过“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修改”入口,变更备案信息。材料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办理时间 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商事税务分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1:30; 下午: 13:00 - 17:3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30 - 18:00; 周六上午08:00 - 12:00; }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商事税务分中心: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18号院3号楼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无:(010)81296026【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商事税务分中心: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18号院3号楼1层前台咨询台【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商事税务分中心: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18号院3号楼1层前台投诉处【展开】

基本编码 111024018000 事项编码 11110224MB1981816J3111024018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224MB1981816J311102401800001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网上查询:https://banshi.beijing.gov.cn/pubtask/task/1/110115000000/8ec4b5d8-ac0c-48b8-8f81-07a86d40cf6f.html?locationCode=110115000000
电话查询:(010)81296026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电话预约:(010)81296026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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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信息采集表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表格类;纸质、电子样表下载空表下载(1)申请事项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限定的办理范围。(2)备案采集信息表填报准确完整,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3)申请材料齐全且内容不存在文字错误。【展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预包装食品经营备案有关工作的通告》(通告〔2022〕16号)【展开】【展开】
二、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还应
(一)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或电子样例下载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2.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42条。【展开】【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
显示更多

查看流程图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1个工作日综窗人员受理申请

    审查标准

    符合备案的法定条件,备案信息采集表填报准确完整。【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1个工作日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准予申请

    审查标准

    符合备案的法定条件,备案信息采集表填报准确完整。【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制证0个工作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表
    发证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或申请人自行下载打印

    1、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结果名称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结果文书类型证照
结果样本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结果样本.jpg
有效时间与营业执照一致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发布号令(文号)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作出修改
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展开】

是否收费:

1、从哪个网站进行备案申请?
登录“e窗通”平台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选择“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同时填写食品经营备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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