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224000087708T3110202053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大兴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大兴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处罚的行为 |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 ||
处罚的种类 | 罚款 | ||
处罚的幅度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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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017版)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017版)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4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49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展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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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2019年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9条】【第2款】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60条】【第2款】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