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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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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大兴区水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受理条件 | (一)依据《北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京水务发〔2025〕171 号)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非水利工程(以下称涉河建设项目),包括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隧)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及工程设施。 第三条 涉河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需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市、区水务局根据防洪要求审查同意,建设单位方可开工建设。 (二)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第九条 计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如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作较大变动时,应事先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建设单位应重新办理审查同意书。 申请人申请的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和权限范围(详见“行使内容”)。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材料受理标准(详见“申请材料”)。 | ||
| 办理时间 | 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1:30; 下午: 13:00 - 17:3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1:30 - 13:00; 下午17:30 - 18:0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查看详情 | ||
| 办理地点 | 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15号1层B厅综合受理窗口 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1296088;(010)81296054【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15号1层咨询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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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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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编码 | 000119103011 | 事项编码 | 1111022400008793503000119103011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2240000879350300011910301102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大兴区水务局 | 委托部门 | 无 |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15号1层出件窗口 电话查询:(010)812960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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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微信公众号:大兴政数 | 数量限制 | 无 |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殊程序 | 专家评审 |
| 行使内容 | 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变更申请)的,应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 ||

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需用首都之窗提供的制式材料,A4纸打印(或电子版);2.申报材料内容无遗漏、无文字错误;3.申报材料封面位置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公章名称需与申请单位名称保持一致。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 一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请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且与建设单位名称保持一致; 2.不损害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承诺书的主送单位填写内容需与申报受理机关保持一致。【展开】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展开】 | 【展开】 |
| 二 | 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方案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项目名称应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中项目名称保持一致; 2.建设单位名称应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中建设单位名称保持一致; 3.如委托第三方单位编制设计方案,应在封面填写设计单位名称并盖单位公章(或单位设计专用章),如有多个设计单位,均需填写相应名称并盖单位公章(或单位设计专用章); 4.签审署名页签字齐全,应包含打印姓名、手签(或签章)并与对应姓名一致; 5.章节内容应与样例中参考目录一级标题保持一致; 6.主要附表与附图中应包含控制点位坐标示意图或含控制点位坐标的平面布置图。【展开】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展开】 | 【展开】 |
| 三、防洪评价报告 | |||||||||
| (一) | 防洪评价报告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中“项目分类”勾选“是”的,应提交防洪评价报告表; 2.项目名称应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中项目名称保持一致; 3.建设单位名称应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中建设单位名称保持一致; 4.防洪评价报告表如涉及多页,另需加盖骑缝章。【展开】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展开】 | 【展开】 |
| 或防洪评价报告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中“项目分类”勾选“否”的,应提交防洪评价报告书; 2.项目名称应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中项目名称保持一致; 3.建设单位名称应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中建设单位名称保持一致; 4.报告签审署名页签字齐全,应包含打印姓名、手签(或签章)并与对应姓名一致; 5.章节内容应与样例中参考目录一级标题保持一致。【展开】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展开】 | 【展开】 | |
| 四、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 |||||||||
| (一)、个人申请时需提交此材料 |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可关联电子证照,支持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容缺后补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将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 2.个人申请的,需申请人签名; 3.证照应在有效期范围内; 4.符合可现场核验的,经综合窗口核验身份无误后可免提交。【展开】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展开】 | 【展开】 |
| (二)、单位申请时需提交此材料 | |||||||||
| 1 | 营业执照 可关联电子证照,支持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容缺后补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复印件应完整、清晰,确保与原件保持一致; 2.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 3.证照应在有效期范围内; 4.符合可现场核验的,经综合窗口核验身份无误后可免提交。【展开】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展开】 | 【展开】 |
| 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可关联电子证照,支持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容缺后补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复印件应完整、清晰,确保与原件保持一致; 2.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 3.证照应在有效期范围内; 4.符合可现场核验的,经综合窗口核验身份无误后可免提交。【展开】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展开】 | 【展开】 | |
| 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可关联电子证照,支持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容缺后补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复印件应完整、清晰,确保与原件保持一致; 2.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 3.证照应在有效期范围内; 4.符合可现场核验的,经综合窗口核验身份无误后可免提交。【展开】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展开】 | 【展开】 | |
| 五 |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容缺后补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包含立项文件(前期工作函、项目建议书批复、项目核准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实施方案批复、项目备案通知书),“多规合一”协同平台会商意见,初步设计批复等政府部门出具的文件; 2.内容应清晰、完整(含附件); 3.内容应包含所申请项目的建设内容; 4.申请单位应与文件批复的建设单位保持一致; 5.文件应在有效期范围内。【展开】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展开】 | 【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需用首都之窗提供的制式材料,A4纸打印(或电子版);2.申报材料内容无遗漏、无文字错误;3.申报材料封面位置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公章名称需与申请单位名称保持一致。 | ||||||||

无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 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申请人申请的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和权限范围(详见“行使内容”)的,接收申请材料;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和权限范围的,不接收申请材料。 |
审查标准 申报事项符合受理条件、行使内容规定范围,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标准和申请材料总要求。【展开】 |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补证的全部材料,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4.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更正的内容和期限,由申请人签署承诺材料后予以受理,出具《容缺受理通知书》。 5.申报事项符合受理条件、行使内容规定范围,申报材料符合申请材料受理标准和申请材料总要求,出具《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申报事项符合受理条件、行使内容规定范围,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标准和申请材料总要求。【展开】 |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必要性 | 设立依据 |
|---|---|---|---|
| 专家评审 | 30个工作日 | 必要时开展 |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通知(办政法〔2023〕72号)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 审查 | 10个工作日 | 进驻部门人员 | 审查意见 |
审查标准 1.是否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2.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4.是否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5.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影响;6.是否妨碍防汛抢险;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8.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9.项目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措施是否适当;10.是否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展开】 |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 决定 | 4个工作日 | 分管局领导 | 区水行政部门许可决定书 |
审查标准 审查不存在以下情况的,应予以许可:1.不遵循确有必要、无法避让、确保安全原则的涉河建设项目。2.不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河道治理规划、岸线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等规划要求。3.不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4.对河道泄洪能力、河势稳定、河道冲淤变化、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防汛抢险、供水、水环境安全、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存在不利影响,或有不利影响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不能消除或减轻至可接受范围。5.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不适当。【展开】 |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 制证 | 1个工作日 | 进驻部门人员 | |
| 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区水行政部门许可决定书 |
| 送达方式 | |||
|---|---|---|---|
窗口领取 邮寄送达 其他:电子邮件送达 | |||
无
| 区水行政部门许可决定书 | |
| 结果名称 | 区水行政部门许可决定书 |
|---|---|
| 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 结果样本 | 区水行政部门许可决定书.pdf |
| 有效时间 | 三年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一条 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界定;其他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界定。 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展开】 |
是否收费:否
| 1、是否需要专家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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