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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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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实施机构 | 服务对象 |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
| 受理条件 | 1、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依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2、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外部信息交换系统获取个体工商户登记表单信息及确认其他税务管理信息。 3、对于市场监管部门已采集信息,税务机关不再重复采集;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可在个体工商户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及时进行补充确认。 4、提醒纳税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其他信息报告。 | ||
| 办理时间和地点 | 北京市大兴区税务局第四税务所 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00 - 17:00; 北京市大兴区义和庄东里5号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12366【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义和庄东里5号办税服务厅一层引导台【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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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监督方式 |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883567300103003200000 | 进驻大厅类型 | |
| 委托部门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 办理项行使层级 | 物流快递 | 否 | |
| 预约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 | |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定程序 | |
| 行使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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