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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大兴区税务局
纳税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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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大兴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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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大兴区税务局
工作日上午09:00-11:30,下午13:00-17:30
北京市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商事税务分中心: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18号院3号楼一层33号窗口
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二)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三)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四)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 (五)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六)由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七)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八)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7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1号)第一条);二、提交资料齐全,填写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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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纳税信用修复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15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1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大兴区税务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 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二)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三)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四)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 (五)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六)由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七)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八)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7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1号)第一条);二、提交资料齐全,填写完整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1:30,下午13:00-17:30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北京市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商事税务分中心: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18号院3号楼一层33号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12366【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商事税务分中心: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18号院3号楼一层引导台【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网址:

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at/office/jsp/zfts/index.html【展开】

基本编码 000730016000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08835673000730016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0000000883567300073001600001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大兴区税务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网上查询:https://etax.beijing.chinatax.gov.cn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国家级垂管系统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微信公众号:北京税务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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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表格类;纸质、电子样表下载空表下载1、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填写完整;2、申请的修复年度是否正确;3、申请原因是否选择正确。【展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展开】符合条件的可免于申请【展开】
二、申请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的
(一)应同步提供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或电子样例下载1、是否由人民法院批准 2、是否是重整计划 3、是否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展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展开】【展开】
人民法院认可的和解协议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或电子样例下载1、是否由人民法院认可 2、是否是和解协议 3、是否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展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展开】【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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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资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审查标准

    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二)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三)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四)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
    (五)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六)由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七)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八)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7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1号)第一条);二、提交资料齐全,填写完整
    【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15个工作日不涉及此环节不涉及此环节

    审查标准

    不涉及此环节【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纳税信用修复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纳税信用修复
结果名称纳税信用修复
结果文书类型其他
结果样本结果文本.docx
有效时间无时限

【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依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号令(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一条 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二)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三)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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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咨询电话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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