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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编码: | 12110224400963041N3000154004000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大兴区气象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修订)第二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2016年修订)第十七条:“……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展开】 | ||
权力来源: | 无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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