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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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大兴区生态环境局 | 服务对象 |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
| 受理条件 | 1.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七条)2.受理范围: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编制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3.属于受理范围、材料内容完整,予以受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受理。 | ||
| 办理时间 | 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1:30; 下午: 13:00 - 17:3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1:30 - 13:00; 周六上午09:00 - 14:00; ) 查看详情 | ||
| 办理地点 | 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15号1层B厅综合受理窗口 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1296088;(010)69268493【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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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监督方式 | |||
| 基本编码 | 111013050002 | 事项编码 | 11110224000087855C3111013050002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224000087855C311101305000201 | 进驻大厅类型 |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大兴区生态环境局 | 委托部门 | 无 |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区级统建系统 |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预约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 通办范围 | 无 | 特殊程序 | 无 |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制式表格,按样例内容及格式填写完整、规范、清晰;报告内容完整,有关附件齐全; 2.备案表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有关报告加盖申请人及报告编制单位公章; 3.纸质版A4打印,电子版pdf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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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制式表格,按样例内容及格式填写完整、规范、清晰;报告内容完整,有关附件齐全; 2.备案表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有关报告加盖申请人及报告编制单位公章; 3.纸质版A4打印,电子版pdf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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