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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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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破产信息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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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区市场监管局
110115000000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工作日上午09:00-11:30,下午13:00-17:30
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商事税务分中心: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18号院3号楼综合窗口 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15号1层B厅综合受理窗口
一、申请材料齐全完整,要求签字及加盖公章的须签字、盖章。 二、登记档案信息实行实名查询,查询人员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 申请查询登记档案,应当提交查询档案申请表以及以下材料,具体见材料目录: 破产管理人指定的查询人员应当出具破产管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受理裁定书以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来源:《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企业破产信息核查材料目录: 1、管理人(清算组)企业信息资料查询申请表(原件1份);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民事裁定书(复印件1份); 3、指定管理人(或清算组)决定书(复印件1份); 4、管理人(或清算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5、经办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仅供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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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企业破产信息核查

切换简洁版

  • 即办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5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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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其他组织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 一、申请材料齐全完整,要求签字及加盖公章的须签字、盖章。 二、登记档案信息实行实名查询,查询人员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 申请查询登记档案,应当提交查询档案申请表以及以下材料,具体见材料目录: 破产管理人指定的查询人员应当出具破产管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受理裁定书以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来源:《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企业破产信息核查材料目录: 1、管理人(清算组)企业信息资料查询申请表(原件1份);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民事裁定书(复印件1份); 3、指定管理人(或清算组)决定书(复印件1份); 4、管理人(或清算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5、经办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仅供查验);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1:30,下午13:00-17:30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商事税务分中心: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18号院3号楼综合窗口 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15号1层B厅综合受理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1296088;(010)81299489【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15号1层B厅28号窗口;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分中心:北京市大兴区兴旺路艺苑桐城9号楼办公区6号窗口;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商事税务分中心: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18号院3号楼1层63号窗口【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基本编码 112024004000 事项编码 11110224MB1981816J3112024004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224MB1981816J311202400400001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现场查询:北京市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15号1层B厅28号窗口;北京市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分中心:北京市大兴区兴旺路艺苑桐城9号楼办公区6号窗口;北京市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商事税务分中心: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18号院3号楼1层63号窗口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0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分条件办理(市区)
通办范围 全市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根据破产企业的登记所属机关进行企业破产信息核查。市政务服务中心可查询全市登记的破产企业;区政务服务大厅可查询该区登记的破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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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一、管理人(或清算组)办理申请事项
(一)、该管理人(或清算组)须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或清算组)
1管理人(清算组)企业信息资料查询申请表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表格类;纸质样表下载空表下载1.填表人所填写信息需正确完整。 2.所填写企业的名称应当与申请查询的企业一致。 3.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条 申请查询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交材料: (一)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进行查询,应当出具本部门公函及查询人员的有效证件; (二)市场主体查询自身登记管理档案,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及查询人员的有效证件; (三)律师查询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应当出具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以及相关承诺书。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依法对档案查询范围以及提交材料作出规定。 第六十一条 登记管理档案查询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展开】【展开】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民事裁定书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必要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1.申请查询的企业应当与裁定书中所注明的查询破产(强制清算)企业一致。 2.若裁定书规定使用时间,应当在使用日期内。 3.应当有法院的公章。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条 申请查询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交材料: (一)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进行查询,应当出具本部门公函及查询人员的有效证件; (二)市场主体查询自身登记管理档案,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及查询人员的有效证件; (三)律师查询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应当出具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以及相关承诺书。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依法对档案查询范围以及提交材料作出规定。 第六十一条 登记管理档案查询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展开】【展开】
3指定管理人(或清算组)决定书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必要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1.申请查询的企业应当与决定书中所注明的查询破产(强制清算)企业一致。 2.若决定书规定使用时间,应当在使用日期内。 3.查询人应当为决定书中指定的管理人(或清算组)。 4.应当有法院的公章。 5.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条 申请查询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交材料: (一)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进行查询,应当出具本部门公函及查询人员的有效证件; (二)市场主体查询自身登记管理档案,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及查询人员的有效证件; (三)律师查询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应当出具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以及相关承诺书。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依法对档案查询范围以及提交材料作出规定。 第六十一条 登记管理档案查询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展开】【展开】
4管理人(或清算组)授权委托书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1.委托书中所注明的管理人(或清算组)应当为决定书中所授权的指定管理人(或清算组)。 2.查询人应当为委托书中所授权的管理人(或清算组)。 3.若委托书规定使用时间,应当在使用日期内。 4.若委托书中有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须完整、清晰。 5.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条 申请查询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交材料: (一)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进行查询,应当出具本部门公函及查询人员的有效证件; (二)市场主体查询自身登记管理档案,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及查询人员的有效证件; (三)律师查询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应当出具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以及相关承诺书。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依法对档案查询范围以及提交材料作出规定。 第六十一条 登记管理档案查询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展开】【展开】
5经办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结果文书类;纸质样例下载1.应当为指定授权人本人; 2.应当为经办人本人; 3.身份证应当在有效期内。 4.身份证照片应当与查询本人相符。 5.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条 申请查询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交材料: (一)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进行查询,应当出具本部门公函及查询人员的有效证件; (二)市场主体查询自身登记管理档案,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及查询人员的有效证件; (三)律师查询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应当出具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以及相关承诺书。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依法对档案查询范围以及提交材料作出规定。 第六十一条 登记管理档案查询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展开】【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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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申报/收件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核对查询手续

    审查标准

    1.按照办事指南手续递交相关材料。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标准、填写完整。
    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要求签字和盖章的,签字和盖章需完整、清晰。
    【展开】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企业信息材料查询卡

    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标准、填写完整。
    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要求签字和盖章的,签字和盖章需完整、清晰。
    【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0个工作日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查询打印或刻录光盘

    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标准、填写完整。
    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要求签字和盖章的,签字和盖章需完整、清晰。
    【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企业破产信息核查材料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企业破产信息核查材料
结果名称企业破产信息核查材料
结果文书类型其他
结果样本企业破产信息核查材料.docx
有效时间无时限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0〕54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展开】
【部门规章】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档案局
依据名称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档案局令第96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二十一条 登记档案信息实行实名查询,查询人员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
申请查询登记档案,应当提交查询档案申请表以及以下材料:
(一)经营主体指定的查询人员应当出具经营主体的授权委托书或者有效介绍信,以及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电子营业执照,未刻制公章的个体工商户提交由经营者签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电子营业执照;
(二)经营主体有效登记在册的相关人员查询、查阅个人任职或者出资的经营主体的登记档案,应当出具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文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还应当出示股票凭证或者股东名册等能表明其资格的文件;
(三)律师应当出具本人的执业证书、载明其承办法律事务具体信息的律师事务所证明以及查询承诺书;
(四)公证、仲裁等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出具所在机构证明以及本人执业证件;司法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出具有关单位委托其鉴定的委托书、加盖鉴定机构公章的介绍信或者公函;
(五)破产管理人指定的查询人员应当出具破产管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受理裁定书以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展开】

是否收费:

1、办理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15号1层B厅28号窗口;北京市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分中心:北京市大兴区兴旺路艺苑桐城9号楼办公区6号窗口;北京市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商事税务分中心: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18号院3号楼1层63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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