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大兴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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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大兴区民政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2.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3.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4.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5.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6.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7.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百条) 8.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一条) 9.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10.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11.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1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1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 1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1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且签字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1:30,下午13:00-17:3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15号1层B厅综合受理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9254653;(010)81296048【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15号1层咨询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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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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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0708040000 | 事项编码 | 11110224000087919A3110708040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224000087919A3110708040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大兴区民政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15号1层出件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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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四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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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证件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2、原件; 3、公安机关出具。【展开】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第14号令第五条: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展开】 | 【展开】 |
二 | 收养人提交收养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申请书内容真实、全面;无修改痕迹;收养人亲自签字并按手印,写上申请日期; 2、提供一份用A4纸手写或打印收养申请书原件1份; 3、无固定格式,已按照所给样例的内容要求进行逐一按序填写 4、申请人自备【展开】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第14号令第五条: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展开】 | 【展开】 |
三 | 送养人提交送养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申请书内容真实、全面;双方亲自签字并按手印,写上申请日期;无修改痕迹; 2、无固定格式:该材料无固定格式,已按照所给样例的内容要求进行逐一按序填写; 3、手写或打印收养申请书原件1份 4、由申请人自备【展开】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第14号令第六条: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展开】 | 【展开】 |
四 | 收养人提交收养能力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材料原件; 2、核对材料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是否与身份证一致); 2、是否加盖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公章。【展开】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第14号令第五条: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展开】 | 内容包括:收养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职务、经济收入、住房情况、有无精神疾病和传染疾病、有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是否健康【展开】 |
五 | 身体健康检查材料 | 申请人自备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体检项目包括:第一、一般检查,如内科、外科、耳鼻喉、眼科、口腔、血压、身高、体重。 第二、抽血检查,血生化、肝肾功能、肿瘤标志物、血糖血脂、风湿三项等,根据每个人的要求不一样,可以增加比较多的项目。 第三、X光检查。 第四、B超检查,肝、胆、脾、胰、肾、男性前列腺,还有女性子宫、子宫附件、甲状腺、乳腺检查。 第五、特殊检查,CT、磁共振。磁共振检查部位,如头颅、颈椎、腰椎,腹部的肝、胆、脾、肾,还有前列腺、子宫、关节,这是磁共振的强项。肺部以CT检查为主,心脏冠状动脉可以做CTA,颅脑血管有问题可以做MRA或CTA血管成像的检查。 第六、女性妇科的检查,包括一般常规检查、液基细胞学。 需加盖区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公章。 2、纸质原件1份 3、无固定格式:该材料无固定格式,根据医疗机构不同,涉及内容无差异。 4、收养人提交区级以上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材料。【展开】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第14号令第五条: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展开】 | 【展开】 |
六、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 | |||||||||
(一) | 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公安部门出具的真实有效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展开】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第14号令第五条: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展开】 | 【展开】 |
七、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 | |||||||||
(一) | 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情况说明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内容填写完整,加盖公安部门的公章; 2、纸质原件1份 3、该材料已按照样例固定模板填写; 4、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展开】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第14号令第五条: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展开】 | 【展开】 |
八、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为夫妻时 | |||||||||
(一) | 结婚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证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结婚证字样;正文第一页印有结婚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登记,发给此证。登记机关及婚姻登记员;正文第一页反面印有持证人,登记日期,结婚证字号,备注,并贴两人近照合影(2寸);正文第二页正面印有双方资料,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正文第二页反面印有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证尾印有编号; 2、原件; 3、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展开】 |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章第五条:夫妻双方共同收养的应当复印结婚证。【展开】 | 【展开】 |
九、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 | |||||||||
(一) | 公安机关出具的或经过公证的被收养人是收养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亲属关系材料 | 申请人自备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内容真实,身份信息与身份证信息一致,基本信息准确,无遗漏;申请书填写内容不存在文字错误;加盖公安部门的公章; 2、纸质版原件1份,用制式表格A4纸打印 3、该材料无固定格式,已按照所给样例的内容要求提供材料证明; 4、由公安部门出具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展开】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第14号令第六条: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展开】 | 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展开】 |
十、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 | |||||||||
(一) | 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内容真实,无遗漏;申请书填写内容不存在文字错误;加盖福利机构的公章 2、用制式表格A4纸打印; 3、该材料无固定格式,已按照所给样例的内容要求提供材料证明; 4、由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原始记录;【展开】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第14号令第六条: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展开】 | 【展开】 |
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情况说明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内容填写完整,加盖公安部门的公章; 2、纸质原件1份 3、该材料已按照样例固定模板填写; 4、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展开】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第14号令第六条: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展开】 | 【展开】 | |
或孤儿的生父母宣告死亡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内容填写真实有效,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身份信息,死亡日期,加盖公安机关公章; 2、纸质版原件1份 3、该材料已按照样例固定模板填写; 4、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材料原件(去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构开具);【展开】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第14号令第六条: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展开】 | 【展开】 | |
十一、监护人为送养人的 | |||||||||
(一) | 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由公安部门出具的父母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原件;由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材料; 2、加盖公安机关公章; 3、纸质原件1份 4、无固定格式,由出具机关提供【展开】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第14号令第六条: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展开】 | 【展开】 |
孤儿的父母宣告死亡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内容填写真实有效,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身份信息,死亡日期,加盖公安机关公章; 2、纸质版原件1份 3、该材料已按照样例固定模板填写; 4、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材料原件(去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构开具);【展开】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第14号令第六条: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展开】 | 【展开】 | |
或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医院的重病证明、残联的重残证或司法部门的服刑在押证明;内容真实、无遗漏;申请书填写内容不存在文字错误;加盖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公章; 2、纸质原件1份,制式表格A4纸打印; 3、无固定格式,由出具部门提供【展开】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第14号令第六条:监护人为送养人的,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展开】 | 【展开】 | |
十二、生父母为送养人的 | |||||||||
(一) | 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协议内容是否明确、完整; 2.送养人信息是否与签协议者一致; 3.签名须为正楷,并与身份证姓名一致; 4.计划生育部门印章是否清晰。【展开】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第14号令第六条: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展开】 | 【展开】 |
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内容真实,身份信息与身份证信息一致,基本信息准确,无遗漏;申请书填写内容不存在文字错误;加盖公安部门的公章; 2、纸质版原件1份,用制式表格A4纸打印 3、该材料无固定格式,已按照所给样例的内容要求提供材料证明; 4、由公安部门出具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展开】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第14号令第六条: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展开】 | 【展开】 | |
(二)、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 | |||||||||
1 | 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内容填写真实有效,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身份信息,死亡日期,加盖公安机关公章; 2、纸质版原件1份 3、该材料已按照样例固定模板填写; 4、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材料原件(去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构开具);【展开】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第14号令第六条: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展开】 | 【展开】 |
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材料 | 其他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医院的重病证明、残联的重残证或司法部门的服刑在押证明;内容真实、无遗漏;申请书填写内容不存在文字错误;加盖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公章; 2、纸质原件1份,制式表格A4纸打印; 3、无固定格式,由出具部门提供【展开】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第14号令第六条: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展开】 | 【展开】 | |
十三、送养残疾儿童的 | |||||||||
(一) | 出具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材料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申请书填写内容不存在文字错误;内容真实,无遗漏;加盖制定医疗机构的公章; 2、用制式表格A4纸打印 3、纸质原件1份 4、出具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材料;(需为区级以上医疗机构) 5、无固定格式,已按照所给样例的内容要求提供材料证明;【展开】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第14号令第六条: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展开】 | 【展开】 |
十四 | 收养人二寸近期免冠单人证件照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片应当为同一底版、单一底色的证件照,不得使用婚纱照、剧照、艺术照。少数民族当事人提交的照片是否免冠从习俗。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拒绝使用戴有色眼镜、表情夸张及穿戴有损严肃性服装饰物的照片。 2、提交2张2寸近期二寸纸质免冠照 3、由申请人自备【展开】 | 1、该材料无相应法律支撑; 2、二寸照片为贴在登记收养书上所用。【展开】 |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提交8张【展开】 |
送养人二寸近期免冠单人证件照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片应当为同一底版、单一底色的证件照,不得使用婚纱照、剧照、艺术照。少数民族当事人提交的照片是否免冠从习俗。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拒绝使用戴有色眼镜、表情夸张及穿戴有损严肃性服装饰物的照片。 2、提交2张2寸近期二寸纸质免冠照 3、由申请人自备【展开】 |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章收养登记第三条:送养人应当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或者单人照片。【展开】 | 【展开】 | |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2张大二寸近期免冠合影证件照 | 其他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申请人自备2张近期二寸纸质免冠合影照片; 2、照片应当为同一底版、单一底色的证件照,不得使用婚纱照、剧照、艺术照。少数民族当事人提交的照片是否免冠从习俗。收养登记机关可以拒绝使用戴有色眼镜、表情夸张及穿戴有损严肃性服装饰物的照片。【展开】 |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章收养登记第三条: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展开】 |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提交4张。【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真实有效依法出具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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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各区民政局收养登记人员 | 符合通过,不符合退回 |
审查标准 1、申请事项属于区民政局职责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限定的办理范围;(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九十三条至一千一百零四条)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九十三条至一千一百零四条);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且签字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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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17个工作日 | 各区民政局收养登记人员 | 材料齐全,办理登记 |
审查标准 1、申请事项属于区民政局行政审批职责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限定的办理范围;(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九十三条至一千一百零四条)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符合法定形式(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九十三条至一千一百零四条); 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九十三条至一千一百零四条);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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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1个工作日 | 各区民政局收养登记人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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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领取 |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 | |
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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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结果样本.txt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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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民政部第14号令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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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发布号令(文号) | 2020年5月28日 2021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登记的条件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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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收养登记的条件(一)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二)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三)收养人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四)特殊条件1.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2.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3.收养残疾儿童的不受收养1名和无子女的限制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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