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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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实施机构 | 服务对象 |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理形式 | |
| 受理条件 | 1.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2.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3.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4.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5.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6.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7.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百条) 8.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一条) 9.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10.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11.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12.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来源《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 13.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来源《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第七条) 14.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15.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 16.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17.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且签字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 ||
| 办理时间和地点 | 大兴区民政局 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00 - 18:00; 北京市大兴区观音寺小区双观巷甲2号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9244870;(010)69251155-8203【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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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监督方式 |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224000087919A3110708040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
| 委托部门 | 无 | 中介服务 | 有 |
| 办理项行使层级 | 物流快递 | 是 | |
| 预约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 | |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定程序 | 其他 |
| 行使内容 |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四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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