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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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实施机构 | 服务对象 |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
| 受理条件 | 1.参保人员在本市门诊就医和住院时应持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来源《关于实施社会保障卡医疗费用实时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13号第一条,《关于持医保电子凭证就医结算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中心发[2020]90号) 2. 参保人员持社保卡结算医疗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出具结算单据,垫付应由医保基金、个人账户、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及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等支付的医疗费用,其余费用由参保人员现金交纳;医疗保险专用网络(以下简称医保专用网络)发生故障时,垫付应由医保基金、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及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等支付的医疗费用,其余费用由参保人员现金交纳。(来源《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就医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37号第一条第一款第3项) 3.定点医疗机构应设专人负责数据上传及入库复核工作,要在完成结算后48小时内,通过网络或报盘方式将结算数据上传到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来源《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就医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37号第一条第一款第4项) 4..结算数据填写完整,真实有效。 | ||
| 办理时间和地点 | 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医保局分中心 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3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 上午: 08:30 - 09:00; 下午: 14:15 - 18:00; 周六: 上午: 08:30 - 12:30; ) 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甲15号楼-3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1296694【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医保分中心: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甲15号楼综合服务大厅1层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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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监督方式 |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224MB1633475Y311204105000202 | 进驻大厅类型 | |
| 委托部门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 办理项行使层级 | 物流快递 | 否 | |
| 预约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 | |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定程序 | 无 |
| 行使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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