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22479408696803113249235000 | 服务对象 | 其他组织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大兴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所属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区住建委、区消防支队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1:30,下午13:00-17:30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 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15号一层 | ||
受理条件 | 如果您要开一家保龄球馆,首先要有一处合法的经营场所,需要办理企业登记(营业执照),请登录企业开办E窗通平台https://ect.scjgj.beijing.gov.cn/ect/notice.html办理营业执照、公章和涉税事宜。其次经营面积为300㎡以上(含300㎡)同时合同款在100万以上,请在装修前自行登录北京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http://tzxm.beijing.gov.cn/)申请施工许可;装修完成后请自行登录上述网站,选择在线办事中的在线申报→住建委→市、区住建委,选择“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进行申报。最后,您的经营场所在开业前要符合消防验收标准,并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才能申报消防手续。 |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
申请受理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受理通过【展开】 | 受理【展开】 | ||
审查与决定 | ||||||
决定 | 7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受理通过。【展开】 | 审批通过【展开】 | ||
颁证与送达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
结果名称及样本
无
食品经营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食品经营许可证.jpg |
有效时间 | 5年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样本.docx |
有效时间 | 施工许可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证照为电子证照。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 | |
结果名称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
结果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
结果名称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结果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
结果名称 |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
结果文书类型 | 登记表 |
结果样本 |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设定依据
无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发〔1987〕2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展开】 |
【地方政府规章】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共中央办公厅 |
---|---|
依据名称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厅字〔2018〕8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展开】 |
【部门规章】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央编办 |
---|---|
依据名称 | 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核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重点用于做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展开】 |
【部门规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依据名称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
发布号令(文号) | 建办法函〔2019〕14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十五条、七十三条的规定,下列公众聚集场所需要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1)宾馆、饭店; (2)商场、集贸市场; (3)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 (4)体育场馆、会堂; (5)公共娱乐场所(包括: ①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②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③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④游艺、游乐场所; ⑤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展开】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展开】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展开】 |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2年第5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二条 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经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使用。根据战时需要,人民防空工程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平战转换。【展开】 |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8年4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公布,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号令第三次修改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五条 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应当按照规定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防工程使用证》。平时使用公用的人防工程,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交纳人防工程使用费。【展开】 |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4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公布,2011年7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6号修改,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第二次修改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三)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要求使用。【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展开】 |
【部门规章】《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
依据名称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 |
制定机关 | 烟草专卖零售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届第4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展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展开】 |
【部门规章】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
依据名称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 烟草专卖局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十条第二款 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等。第三十一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或者具有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持有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其他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第三十二条: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第三十三条: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因生产经营能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不予延续。【展开】 |
【规范性文件】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 |
制定机关 | 国家烟草专卖局 |
---|---|
依据名称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烟专〔2017〕7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 烟草专卖局是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实施机关,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监督管理。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的,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第十二条:申请人拟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新办申请:(一) 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二) 经营主体发生变化;(三) 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第十三条第一款: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经营者姓名以及经营地址名称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或者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变更许可范围的,持证人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第十四条: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第十五条:持证人需要暂停生产经营行为的,应当在停业前7日内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且不得超过许可证的有效期。第十六条: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恢复营业申请。持证人停业期满未申请恢复营业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第十七条:持证人在有效期内遗失或者损毁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及时提出补办申请。第十八条: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提出歇业申请。【展开】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是否收费: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