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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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实施机构 | 服务对象 |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
| 受理条件 | 1.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2.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来源《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第十四条第一款 ) 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需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需按照申请材料顺序装订成册; 6.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并加盖企业公章。 | ||
| 办理时间和地点 | 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 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1:30; 下午: 13:00 - 17:3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1:30 - 13:00; 下午17:30 - 18:0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15号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1296088;(010)8129602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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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监督方式 |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224MB0217883D300101700300004 | 进驻大厅类型 | |
| 委托部门 | 无 | 中介服务 | 有 |
| 办理项行使层级 | 物流快递 | 是 | |
| 预约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 | |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定程序 | 无 |
| 行使内容 | 区级在网上审核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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